中年|买个石场用心经营,发现上一手是骗子被人告,怎么办?( 二 )



一审宣判后 , 原审第三人旦场龙虎石场不服 , 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 , 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 , 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本案中 , 电白工商局办理投资人钟毓某变更为李海某的登记所依据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虽然有钟毓某的署名 , 但该“钟毓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 而是由其儿子钟鸿某的同事朱鸿某代签 。 况且电白工商局提交的办证依据里也没有钟毓某出具的授权委托 , 故无法确认该变更投资人登记申请书是否属原投资人钟毓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

电白工商局在钟毓某没有到场办理和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 , 仍将旦场龙虎石场的投资人变更为李海某 , 明显违反了上述规章的规定 , 应属程序违法 。 此外 , 电白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4409230730003 , 采矿权人李海某) , 经公安部门鉴定为伪造的证件 。 虽然电白工商局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 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 但均应依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和办理 。
由于电白工商局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 致使该变更登记行为所依据的前置材料是虚假和伪造的 , 该投资人变更登记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 因该被诉具体行为已办理了转让变更登记 , 没有可撤销的内容 , 故应确认电白工商局作出的电白内准登通字[2008]第0800196345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行为违法 。
虽然原登记为投资人李海某的电白内准登通字[2008]第0800196345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已被确认违法 , 那么基于该准予变更通知书而办理的变更登记行为也因前登记行为违法而被确认违法 , 但违法的行政行为并非均为无效 ,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产生了效力 。

李海某已取得旦场龙虎石场投资人的登记资格及该石场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 何某基于该投资人登记资格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在的合法形式及公信力 , 与李海某签订石场转让合同 , 支付相应的石场转让款 , 并经过申请取得了电白工商局变更投资人登记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 其在办证过程中并不违法且属善意 , 何某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
同时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 涉及该企业财产权属的变更 , 投资人变更登记实际为企业财产权属的变更登记 , 故投资人登记属于物权的一种形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 电白工商局为何某办理的投资人变更登记行为应当予以保护 。 况且 , 何某取得该石场的工商登记后 , 对石场进行了大量的投资 , 购买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 , 扩大了原来的生产规模 , 并对石场进行了实际经营和管理 , 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 , 如果撤销该变更登记 , 将会对公共利益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对电白工商局为何某办理的投资人变更登记行为可确认违法 , 但不撤销该投资人变更登记 。

因此 , 李少某请求撤销电白工商局为何某作出的电白核变通内字[2012]第1200005216号核准变更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 , 本院不予支持 。 原审判决基于前一个变更登记行为是后一个登记行为的依据 , 判决撤销电白核变通内字[2012]第1200005216号核准变更登记行为 , 损害了何某合法的信赖利益 , 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 依法应予改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 二审终审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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