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堂陈娇老师|建筑业挂靠分包涉税实务-建筑业增值税实务(7-9节)( 四 )


第三节建筑业小规模核算
第四节进项税、销项税
第五节增值税抵扣风险与计税方法应遵循的原则
第六节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第七节差额计税
第八节预缴增值税
第九节混合和兼营与挂靠业务的增值税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一、需要预缴的事项
1. 常见的需要预缴的事项
增值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需要预缴的事项如下表所示:
纳税人异地预缴项目项目 预征率
建筑服务 3%(简易计税) , 2%(一般计税)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3%
不动产经营租赁5%(简易计税 , 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 3%(一般计税)
销售不动产 5%
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航运企业分支机构1% , 铁路分支机构1% , 邮政服务分支机构3% 。 银行、保险、移动、电信及一些省内连锁的商业、餐
饮等预征率由各省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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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2. 增值税预征 , 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
(1)是否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征;
(2)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
(3)如果有分包 , 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具备了分包扣除条件 , 并
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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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3. 可以不用预缴的情形
(1)如果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 , 可以申请不再预缴工程项目增
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 ,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
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 , 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时 , 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 , 且差额较大的 , 由国家税务总局通
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 , 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
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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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2)取消省内预缴:海南省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
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 , 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 , 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
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
2020年6月1日起 , 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且经
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 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
涉税事项报告表》 , 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 , 延
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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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具体内容
一是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
等相关事宜;
三是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 , 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是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 , 确需办理跨区域涉
税事项事宜的 , 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五是《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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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3)取消市内预缴:5个计划单列市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税款 , 根据现行
政策规定 , 只有四个直辖市(京津沪渝)和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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