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堂陈娇老师|建筑业挂靠分包涉税实务-建筑业增值税实务(7-9节)( 二 )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七节 差额计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17号)第五条规定 ,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
, 分别预缴 。
所以 ,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
款 , 分别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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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差额计税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条规定: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 , 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
台账 , 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
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
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 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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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差额计税
2. 申报纳税环节可以
(1)财税【2016】36号文没有明确必须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
目分别扣除支付分包款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的 ,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
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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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市)提供建筑服务 ,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
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纳税人
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 向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
(2)总机构申报纳税是要汇总计算的 , 而且增值税申报表根本
不区分项目 , A项目的分包完全可以扣除B项目的总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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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然 , 以当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为准 。
如果不允许串项目扣除 , 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于结余的分包税额是可以给
予退税的;当然也有很多地方是不给退税的 , 只能自行消化 , 对有些工程项目已
经结束仍然有未扣除的分包发票的无法再扣除的 , 只能进成本 。
厦门口径:
问:你好 , 我公司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 , 且同时存在多项分包项目 。 计算
增值税时 , 应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
实际操作中 , 一项工程耗时较长 , 收入和分包款项可能分月确认 , 又有多项目同
时进行 。 那么 , 计算增值税时 , 是一定要分项目管理 , 同一项目才可以扣除分包
款 , 还是可以按月汇总 , 将不同项目的总收入扣除分包款即可?
厦门税务答:您好 , 建安项目增值税分包款扣除未规定必须与项目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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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差额计税
三、非法分包能否享受差额计税?
1. 税法的差额计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六条规定 ,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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