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独家:江南汽车公司拖欠货款迟迟不给 供应商都申请破产了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近日 , 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份裁判文书 , 显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江南汽车公司”)拖欠货款被原告瓦房店宏达等速万向节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宏达万向节公司”)告上法庭 , 宏达万向节公司申请破产已被受理 。
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独家:江南汽车公司拖欠货款迟迟不给 供应商都申请破产了
本文插图
【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独家:江南汽车公司拖欠货款迟迟不给 供应商都申请破产了】

江南汽车公司拖欠货款近10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 , 宏达万向节公司与江南汽车公司建立供货关系 , 宏达万向节公司为其供应传动轴总成 。
2016年5月1日 , 江南汽车公司与宏达万向节公司签署《价格协议》 , 约定价格有效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 宏达万向节公司按使用量开具增值税发票 , 甲方财务挂账后60天付款 , 以上条款作为江南汽车公司向宏达万向节公司付款的依据 。
2017年9月12日宏达万向节公司向江南汽车发放询证函 , 对应收账款进行询征 , 江南汽车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回函 , 载明“截至2017年8月31日 , 我司账余为人民币33868.64元 。 ”
于是宏达万向节公司按照江南汽车公司回复的账目余额调整账目 , 认可该欠款金额 。

2017年9月11日 , 宏达万向节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江南汽车开具发票 , 发票金额为63000元 。 宏达万向节公司多次向江南汽车公司索要上述款项 , 至今仍未收到货款 。
宏达万向节公司于2018年5月4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请江南汽车公司偿还拖欠货款本金96868.64元及利息8397.3元(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 ,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江南汽车申请索赔款因对方破产不被支持
在庭审中 , 双方对96868.64元的货款总额予以认可 。 江南汽车公司提出宏达万向节公司所供货物产生质量索赔款共计8510.4元 , 再加上发票代保管费189元 , 共计8699.4元 , 并提出要从应付货款中冻结300000元质量保证金 。
但宏达万向节申请破产 , 只有债权人才能行使抵销权 。 江南汽车公司没有履行股债权人相关法定程序 , 不具备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地位 , 因此扣除质量索赔款和发票代保管费不被支持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受理宏达万向节公司破产申请 , 管理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未通知江南汽车公司继续履行 , 则宏达万向节公司与江南汽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终止 , 作为买卖合同从合同的《供方质量保证协议》应视为解除 。
宏达万向节公司因进入破产程序 , 《供方质量保证协议》视为解除 , 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质保义务 , 构成违约 , 江南汽车公司有权据此要求宏达万向节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 ,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 对于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求偿权 , 是破产受理后新产生的债权 ,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破产抵销权的范畴 , 不能直接予以抵销 。 因此江南汽车公司关于从应付货款中冻结300000元质量保证金的请求不被支持 。

江南汽车公司开具63000元发票的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 , 江南汽车公司向宏达万向节公司确认余账为33868.64元的日期为2017年9月14日 , 根据双方签订的《价格协议》约定付款周期为甲方(江南汽车公司)财务挂账后60天付款 , 因此以开具发票后、确认余账日起2个月后即2017年11月11日起要求偿还货款属于合理期限 , 江南汽车公司理应支付利息 , 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利息 , 利息的金额应为8333.39元(96868.64元×4.75%+96868.64元×4.75%÷360天×292天)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