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兄弟被指偷开心果判无期,喊冤21载,狱中疑遇真凶( 四 )


仅凭样貌当然不能断定蔡某涛即是“小三子” 。 曹庆三称 , 一日 , 狱友们在休息时围观蔡某涛从看守所带入监狱的影集 , 他偶然发现其中一张照片背面竟写有自家大姐曹秀玲位于新城子区烟台村的住址 。 曹庆三悄悄把这张照片藏了起来 , 在会见时转交给在外面为其申诉的家人 。
很快 , 曹秀玲把照片交到申诉律师手中 , 要求作为新证据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 。 2004年12月8日 , 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向辽宁高院领导寄信称 , 申诉人在狱中见到“小三子” , 进行再审的条件已经具备 , “为了法律的公平和尊严 , 恳请有关领导关注此案并提请核查再审” 。
信件寄了一封又一封 , 始终没有音讯 。 曹庆三称 , 绝望至极时 , 他想到了绝食 。 至此 , 监狱才开始重视他的案子 。
2006年3月 , 沈阳铁路中院的法官孟向东曾到凌源市第五监狱提审蔡某涛 , 蔡否认自己叫“小三子” , 也否认曾去过南二马路市场 , 还称是曹家兄弟有意让他顶替这个案子里的第三者 , 让他说“是我领他们这些人开门提货” 。
同一时期 , 曹庆三在接受法院调查时否认跟蔡某涛交流过盗窃案的事 。
2006年 , 事情忽然出现转机 , 当时和蔡某涛同在七监区三分监区改造的杨某君向监狱检举了蔡某涛的盗窃余罪 。 案卷资料显示 , 杨某君在接受狱侦科提审时称 , 他和蔡某涛的关系非常好 , “我觉得我这样做是在帮他” 。 杨某君称 , 法院提审蔡某涛后 , 蔡曾把事情跟其说了一遍 , 让他为其拿主意 , 到底该承认还是不该承认 。 杨某君还强调 , 他与曹氏兄弟并不相熟 。
为彻底弄清蔡某涛是否有盗窃余罪 , 凌源市第五监狱成立了专案组 , 由时任狱侦科科长王鑫担任组长 , 时任狱侦科副科长刘国君担任副组长 。
案卷材料显示 , 蔡某涛在2006年7月13日、15日接受狱侦科提审时 , 均承认自己就是“小三子” , 并对盗窃黄超家坚果的事实供认不讳 , 并称“曹庆三知不知道是偷的 , 我不知道 , 我始终没跟他提过 。 ”至于为何此前没有坦白 , 蔡某涛称 , 自己初入监狱时被判的是死缓 , 怕把这事说了以后加刑被枪毙 , 因此拖着 。
蔡某涛还称 , 交货时 , 曹庆三曾在车里给他写了一个欠条 , 金额为五万块 。 半年后 , 见曹氏兄弟出事 , 他便把欠条撕了 。
监狱专案组调查时 , 也曾对蔡某涛和曹庆三在狱中的关系和交往程度进行调查 。 接受调查的狱友均称 , 二人真的没接触 , 见面也不说话 。 其中曾给蔡某涛代笔写材料的狱友张某波称 , 蔡某涛说他曾找杨某君传话给曹庆三 , 让曹给他拿点钱 , 他才答应自首 , 但曹庆三没答应 , “说到这里的时候 , 曹庆三非常生气 。 曹庆三说 , 如果他自首跟我要钱 , 一分钱也不能给他 。 ”
2006年7月21日 , 法官孟向东再次来到凌源市第五监狱提审蔡某涛 。 调查笔录显示 , 蔡某涛承认曾在南二市场的坚果批发部打工 , 并偷配了库房钥匙 , 之后经人认识了曹庆三 , 并向其卖货 。
对于案涉的开心果和大杏仁件数及货款金额 , 蔡某涛均清楚陈述并与事实吻合 。 蔡某涛还向孟向东供述:“我是在你们第一次来了之后心里挺有负担的 , 就想到要自首 。 卖给曹庆三的时候 , 我一直都没提过货是偷来的 , 请求政府给我一个机会 , 在量刑上给予考虑 。 ”
屡次申诉被驳 , “小三子”改口监狱和法院的调查 , 让申诉多年的曹氏兄弟看到了希望 。 然而 , 事与愿违 。 2007年11月23日 , 沈阳铁路中院再次将申诉驳回 , 理由是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在申诉中提及的某些利害关系人经查不实 , 有些证人根本无法查找到 , 申诉理由不予采纳 。
数次获减刑后 , 曹庆三蹲了十七年半监狱后出狱 , 他通过律师帮助 , 找到了两名曾与蔡某涛在同一时期呆过严管队的狱友 , 才得知了法院驳回申诉的缘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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