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兄弟被指偷开心果判无期,喊冤21载,狱中疑遇真凶( 二 )


在沈阳铁路公安局刑警队 , 办案民警问曹庆三:“你最近卖坚果了吗?”曹庆三点头 。 “货是哪来的?”对方接着问 。
曹庆三称 , 他当时告诉民警 , 自己曾在1998年底从南二马路认识了一名叫“小三子”的人 , 对方自称是沈阳粤菜调料坚果行老板的侄子 。 当年12月31日 , 曹庆三花十万元向“小三子”购买了一批临近保质期的美国产开心果和大杏仁 , 提货当天他共支付了五万元 , 还招呼弟弟曹波三找车雇人帮忙搬运货品 , 只是在元旦之后便再也没见到过“小三子”了 。
然而 , 笔录记载的内容却截然不同 。
案卷资料显示 , 1999年元旦 , 沈阳粤菜调料坚果行经理黄超向警方报案 , 称其租设在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的仓库遭窃 , 共被盗走338箱美国进口开心果(每件重22.68公斤 , 单价人民币480元)和50箱大杏仁(每件重22.68公斤 , 单价人民币1200元) , 总价值约22万余元 。 报案时 , 仓库管理员陈广称 , 发现被盗时 , 门上的挂锁已经被人替换 , “用原来的钥匙打不开了” 。
在找到曹庆三兄弟之前的8个月 , 警方曾将调查方向锁定在坚果行内部人员 , 后来才将视线转移到贩卖这批坚果的农贸市场业主身上 , 即曹庆三售卖坚果的下家 。
警方调查认定 , 1998年12月31日下午两点 , 曹氏兄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子 , 窜到粤菜调料坚果行设在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的仓库 , 曹庆三用断线钳子剪断库房锁头 , 换上事先准备好的同类型锁头 , 再由曹波三在该厂大门处接应 。 作案过程中 , 曹庆三先后两次来到和平区南三马路市场雇佣6台人力三轮车 , 再窜回库房用钥匙将库门打开 , 从中盗走坚果 。 之后 , 二人分三次销赃给沈阳北行农贸市场业主 , 获赃款14万余元 , 每人分赃7万元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支撑上述结论的依据是曹氏兄弟的口供 , 以及案发当日被他们雇佣的三轮车夫的证人证言 。
从1999年8月29日被刑拘到被依法逮捕后满一个月的1999年10月9日 , 曹庆三和曹波三分别作出讯问笔录7份和6份 , 其中均有半数是在办案部门要求二人“反省”后作出 。 而在检方介入后 , 两人则不约而同地翻供了 。
值得注意的是 , 两人被拘当日的第一份笔录均为有罪供述 , 但这两份笔录都没有记录讯问的地点和具体时间 , 所用的纸张也和后来同样在当日所作的第二份笔录完全不同 。
曹庆三称 , 当时他并没有承认盗窃 , 是在挨了打的情况下 , 由办案民警拿着写满字的笔录 , 抓着他的手指强行按的手印 , 民警还说“你弟弟都认了 , 你还不认吗?”曹波三则称 , 案发当日他只是帮哥哥联系了车辆 , 并未到过现场 , 他确实不清楚坚果的来历 , “民警跟我说 , 我哥已经认了 , 我要是也认罪 , 就能帮他分担一点量刑 , 俺们不懂法 , 就这样信了” 。
即便如此 , 从第一份讯问笔录开始 , 曹庆三就不断提及从“小三子”处买货的情节 , 但因不知“小三子”真名而无法向警方提供详细信息 。 在曹波三的第二份笔录开始 , 他也不断供述有“小三子”的存在 , 并称“货是‘小三子’卖给我哥的” 。
警方称经查无“小三子”其人 , 关键物证因“保存不善”丢失1999年10月8日 , 沈阳铁路公安将此案移送辽宁省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下称“沈铁检察分院”)审查起诉 , 当年11月15日 , 沈铁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 并出具了详细的说明 。
经审查 , 沈铁检察分院发现了案件尚存的五大问题:第一 , 与本案有关的“小三子”应到案;第二 , 曹庆三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断线钳子”应提取;第三 , 作案时被更换的锁和钥匙应提取;第四 , 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存款来源为何;第五 , 曹波三参与盗窃的时间 。
当年12月6日 , 沈阳铁路公安局出具补充侦查报告书 , 并将案件再次移交 。 补侦报告书显示 , 警方在走访有关人员后 , 均未查到“小三子”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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