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出借八千万元反被控诈骗,无罪后究诬陷不立案

四人出借八千多万元反被控诈骗 , 无罪后告报警人诬陷未获立案因为债务纠纷 , 河南驻马店市商人张雅青等四人遭受刑事打击 。 张雅青称 , 他们曾和河南荣亿置业公司(简称荣亿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 向后者出借资金八千余万元 。 但荣亿公司却报警称 , 借款合同系公司股东韩要西私刻盗用公章所签 , 所借资金该公司也未使用 。 荣亿公司一份股东会决议显示 , 韩要西于2012年3月12日当选为该公司经理 。2015年6月 , 荣亿公司向郑州市公安局控告韩要西、张雅青等多人涉嫌诈骗 。 当年12月至2016年1月 , 张雅青等四债权人先后因涉嫌诈骗罪被郑州警方刑拘 , 后被诉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简称航空港法院) 。 四人出借八千万元反被控诈骗,无罪后究诬陷不立案
荣亿公司曾向警方控告张雅青等人涉嫌诈骗犯罪 。2017年6月19日 , 航空港法院一审判处张雅青等四人构成犯罪 , 但罪名从检方所诉的诈骗罪变为虚假诉讼罪 , 四人刑期从两年至四年不等 。 此后 , 郑州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 2019年5月27日 , 航空港法院重审后 , 宣判张雅青等四人无罪 。 四人出借八千万元反被控诈骗,无罪后究诬陷不立案
2019年5月27日 , 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被改判无罪 。 但李磊鑫已被羁押三年 , 其余三人均已被羁押两年 。2020年1月 , 张雅青的母亲刘国兰向郑州警方举报荣亿公司股东贠得欣、解慧梅等人涉嫌诬告陷害 , 致使张雅青等四人蒙冤入狱 , 但新密市(郑州所辖县级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 , 决定不予立案 。 刘国兰申请复议后 , 警方仍维持了原决定 。 此后 , 刘国兰又申请复核 。8月21日 , 刘国兰收到郑州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 , 结果仍是维持原决定 。讨债不成反被判虚假诉讼2015年12月到2016年1月 , 河南驻马店商人张雅青、张新红、李磊鑫、崔清海等四人先后因涉嫌诈骗罪被郑州警方刑拘 。 其中 , 张雅青和张新红为姐妹 , 李磊鑫是张新红的丈夫 , 崔清海是李磊鑫的朋友 。本案源于债务纠纷 。 张雅青告诉澎湃新闻 , 从2012年3月到2014年3月 , 他们曾和河南荣亿置业公司(简称荣亿公司)多次签订借款合同 , 向该公司出借资金八千余万元 , 经手人为股东兼经理韩要西 。 荣亿公司一份股东会决议显示 , 2012年3月12日 , 该公司股东韩要西当选为公司经理 。2015年6月15日 , 荣亿公司向警方提交控告书称 , 借款合同系公司股东韩要西私刻盗用公章所签 , 所借资金该公司也未使用 , 并称韩要西、张雅青、张新红、李磊鑫等人涉嫌诈骗犯罪 。2016年9月6日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犯诈骗罪 , 向航空港法院提起公诉 , 同案被诉的还有韩要西 , 其被控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航空港法院审理查明 , 2011年2月至11月1日 , 荣亿公司投标并中标航空港试验区一项目 。 被告人韩要西为占用荣亿公司股份 , 在没有任何还款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高息融资入股 。 为能顺利融资并支付融资高息 , 韩要西以私刻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印章的手段 , 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 或冒用公司名义为所签订的合同提供担保 , 向多个单位和个人高息借款 , 通过借款“拆东墙补西墙” 。至2014年 , 韩要西无力支付本息 , 且其在荣亿公司的股份也先后被折抵债务的情况下 , 开始对出借人隐匿行踪 。 荣亿公司先后在多地被多人起诉 , 账户及楼盘等公司资产被法院查封 。截至2014年4月 , 以韩要西所有还款记为归还本金计算 , 韩要西共计尚有4654.43万元借款尚未归还 。 其中 , 从2012年3月28日至2014年4月3日 , 韩要西经李磊鑫向张新红、张雅青、杨月翠、刘国兰、驻马店同创公司(注:由崔清海经营)共计借款8870.93万元 , 还款6266.28万元 。航空港法院依据相关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 , 李磊鑫在得知韩要西使用私刻荣亿公司的印章签订借款合同后 , 共同预谋并实施了使用荣亿公司曾用章重新补签数份空白借款合同、居间合同和委托收款协议的事实 。 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在明知借款合同系李磊鑫找韩要西伪造的情况下 , 在合同上分别作为出借人签名 。至2015年 , 李磊鑫、张新红、张雅青、崔清海等债权人 , 提起多个诉讼 , 将荣亿公司及该公司部分股东等在驻马店市起诉 , 共计要求荣亿公司归还本息及其他费用1.3亿余元 。 其间 , 荣亿公司名下部分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 。关于检方对被告人韩要西、李磊鑫、张新红、张雅青、崔清海犯诈骗罪的指控 , 航空港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李磊鑫等人在明知被韩要西合同诈骗后 , 且在已知真实借款方并非荣亿公司的情况下 , 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 , 伪造证据材料 , 并以该伪造的证据材料对荣亿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 意图通过法院的民事判决 , 将荣亿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 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2017年6月19日 , 航空港法院判决韩要西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 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 法院还判令其向十三名/家被害人/被害单位退赔5654.43万元 , 其中含张新红、张雅青等人的2604.64万元 。此外 , 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四人也都被判犯虚假诉讼罪 , 李磊鑫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 其余三人刑期均为二年 。 另有一被告人被判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 判一缓一 。四债权人被改判无罪对于一审结果 , 检方和五名获实刑的被告人均不服判 。 该五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 , 而航空港检察院也提起抗诉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 , 原判认定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的事实不清 。 2018年2月8日 , 郑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 发回重审 。航空港法院重审查明 , 2012年3月27日 , 经李磊鑫介绍 , 韩要西与张雅青等人签订了550万元的借款合同 , 借款方是荣亿公司 , 韩在借款人处盖上了荣亿公司正常使用的印章 , 并提供了受其控制的荣亿公司对公账户 。 韩要西将这些钱用于偿还借款及支付李磊鑫利息 。之后 , 李磊鑫经常给韩要西控制的两个个人账户中转钱 , 也与韩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居间合同 , 并在借款人处签字 , 加盖其私刻的荣亿公司的公章 。 因为韩要西让李磊鑫把钱都是打入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账户 , 故而李磊鑫还让韩要西签了委托收款通知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和原一审相比 , 重审一审时航空港法院未认定李磊鑫“在得知韩要西使用私刻荣亿公司的印章签订借款合同后 , 共同预谋并实施了使用荣亿公司曾用章重新补签数份空白借款合同、居间合同和委托收款协议的事实” 。 也未认定张新红、张雅青、崔清海是“在明知借款合同系李磊鑫找韩要西伪造的情况下 , 在合同上分别作为出借人签名”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磊鑫、韩要西、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指控 , 经重审审查 , 韩要西于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 , 经李磊鑫分别骗取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刘国兰、焦玉平等人借款8870.93万元 , 至2014年4月还款6466.28万元 , 未还2604.65万元属实(未计算借款利息) 。航空港法院认为 , 这表明 , 在被告人韩要西与被告人李磊鑫等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 在此情况下 ,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实充分的证实被告人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在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中 , 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故该项指控证据不足 , 不能成立 。2019年5月27日 , 航空港法院重审改判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无罪 。 韩要西的罪名从一审判定三个变为两个: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 原一审判定的虚假诉讼罪不成立 , 刑期由二十年改为十八年;并判令其退赔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犯罪所得 , 其中含张新红、张雅青等人的2604.64万元 。重审一审判决后 , 上述五被告人再次上诉 。 韩要西上诉称 , 原判认定的合同诈骗事实有误 , 所有的借款都是以荣亿公司的名义进行并用于荣亿公司 , 且其在荣亿公司持有的35%的股份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 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此外 , 他还称其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上诉称 , 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 因为韩要西系荣亿公司总经理 , 其经手向张新红等人借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 所借款项均由荣亿公司实际使用 , 荣亿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 张新红、张雅青等人已经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 本案刑事判决不应对民事部分作出认定处理 。 崔清海还上诉称 , 如果认定韩要西构成合同诈骗罪 , 荣亿公司及其股东也应构成共同犯罪 。不过 , 郑州中院审理后仍认为 , 依据韩要西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印文鉴定书、审计鉴定报告等 , 韩要西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 , 故意隐瞒自己不具有实际还款能力的真相 , 通过使用私刻的荣亿公司印章、举新债还旧债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 , 私自以荣亿公司系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 骗取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 , 且在无力支付本息的情况下隐匿行踪 。 综上 , 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 此外 , 韩要西还利用荣亿公司股东身份 , 私自将荣亿公司借款1000万元非法占有 , 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9年10月14日 , 郑州中院裁定驳回韩要西、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的上诉 , 维持了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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