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潮塘三组诉北流市政府、玉林市政府土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案( 六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判决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判决 。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北政决(2015)10号处理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决定 。
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政府对本案山林权属纠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 , 由再审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政府和玉林市人民政府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长刘艾涛
审判员宋楚潇
审判员杨志华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 超
书记员唐劲松
【行政裁决|潮塘三组诉北流市政府、玉林市政府土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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