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涉嫌隐瞒实控人,国盛金控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这次怎么罚?( 二 )
2016年9月 , 更名后的国盛金控官宣 , 经旗下全资子公司国盛证券第三届董事会选举 , 并经江西证监局核准 , 杜力任职国盛证券董事长 。
处罚猜想:或最高罚1000万
本案未来会有怎样的处罚结果 , 备受市场瞩目 。 新《证券法》在今年3月1日实施 , 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
问题来了 , 若国盛金控控股股东确实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 , 应适用旧《证券法》还是新《证券法》?
对此 , 上海一名从事证券诉讼的律师向券商中国采访人员表示 , 这要看实控人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 目前公开信息还无法判断 。
他谈到 , 要进一步分析的话 , 分很多种情况 。 第一类 , 如果实际控制人实质性变更是在今年3月1后 , 适用新《证券法》;第二类 , 如果在3月1日前变更实控人 , 但在3月1日后没有产生新的披露义务 , 适用旧《证券法》;第三类 , 3月1日前实施变更 , 在3月1日后产生新的披露义务 , 但继续隐瞒 , 那么视为再一次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 , 新的行为适用新《证券法》 , 旧的行为适用旧《证券法》 。
深圳一名律师向券商中国采访人员表达不同观点 , 认为即使实控人发生实质性变更在今年3月之前 , 也能适用新《证券法》 , “主要因为这个隐瞒行为具有持续性 , 也就是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一直没有履行 。 换言之 , 违法行为从过去持续到新法实施后一直在进行 , 可以适用新法 。 ”
根据上述深圳律师表示 , 从隐瞒后果来看 , 控股股东隐瞒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可能会触及新《证券法》第197条及第85条规定 , 前者为行政处罚 , 后者为民事赔偿 。 具体为:
第197条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 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 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85条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 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由此可见 , 如果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记载问题 , 依据新法 , 将要处以100万-1000万元的罚款 。 但如果依据旧《证券法》的第193条 , 罚款为30万-60万 。 最终处罚结果 , 以监管层发布为准 。
券商经营正常 , 7月业绩大增超90%
此次立案调查之所以被放在“聚光灯”下 , 主要因为其旗下券商和期货公司被证监会接管 。 7 月 17 日因子公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隐瞒实际控制人或持股比例 , 治理失衡 , 中国证监会决定自该日起对上述两家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
在国盛证券及国盛期货被接管以后 , 两家金融机构的经营问题受到市场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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