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你认为的并不是法律认可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底如何举证?( 二 )
9、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 则免除陈述案件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 当事人的自认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当事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在庭审中所作的自认 , 除非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作出的自认与事实不符 , 并且当时的自诉确属重大误解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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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 下面这些事实是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
1、在诉讼过程中 ,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 , 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 , 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 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 , 另一方当事人也无需举证证明 。
2、有些事实 , 是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 , 就是免除了当事人对此部分内容的举证责任: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需要注意的是 , 对前面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 ,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而对第六项、第七项事实 ,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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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律师的理解 , 法律上规定的反驳与推翻是存在区别的 , 主要是当事人举反证证明的程度要求不同 。
反驳只要是证明对方“不是”就可以 , 反驳可以用证据证明对方的“不是” , 也可以通过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推翻则需要有证据证明对方的“不是” , 还要证明自己的“是” 。
比如对第六项内容 , 法院在生效法律文书做出后 , 又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生效法律文书 , 而再审撤销过程中 , 对原先确认的基本事实进行了重新认定或修正 , 就属于对已确认基本事实的“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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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 , 法律上对事实的认定决定着司法案件的裁量结果 , 而对事实的认定是基于对证据的采集和把握 , 当事人对证据问题没有搞清楚前 , 最好不要急着举证 , 而是先向有经验的律师朋友请教一下才稳妥 。
文/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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