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管|【执法动态】共有产权保障房擅自出租出借?对不起,你已经违法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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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如不整改除了行政处罚 , 更将影响您的征信和保障房资质 。 ”
这一番番谈话 , 一段段录音 , 一个月成了专案组的家常便饭 , 谈话数十家 , 立案多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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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以继夜 , 成效显著
从晓之以理、普法劝离 , 到执法立案、限期搬离、于法于理、刚柔并济 。 专案组不分昼夜 , 上门走访、复查 , 按时抽查 , 收效显著 。 从一家两家 , 到一批两批 , 业主们相继签订承诺书 , 办理搬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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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承诺书
功夫不负有心人 , 整治清单在我们的努力下逐一恢复 , 定时清零 。 于此同时 , 中队也联合房办召开辖区房屋中介培训会 , 告知各房屋中介严守底线 , 把牢房屋租赁代理操守 , 杜绝保障房租赁房源 。
下一步 , 闵行区马桥中队将联合公安、网格、居委、物业加强人防物防 , 依托人脸识别智能门禁 , 人房管理系统 , 并严控中介租赁源头 , 形成长效管理 , 杜绝反弹回潮 。
共有产权保障房 , 即政府与购房者按产权份额比例为房屋共有产权人 , 提供此类房屋主要目的是让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 , 可通过和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方式 , 减少买房成本 , 让居者有其屋 。 然而 , 有些购房者成功申请购买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 , 违背了这一初衷 , 将房屋擅自出租、出借 , 谋取房租利益或是让其亲戚朋友居住 。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 , 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 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 , 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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