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王子今:“举非其人”必须承担责任


古籍|王子今:“举非其人”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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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代统一的高度集权的政治格局形成之后 , 汉王朝执政者继承了这一体制并有所创新和完善 。 两汉选官制度即是在此意义上的更新 , 提高了执政效能和管理质量 。 同时 , 对于产生的以腐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弊病 , 也通过政治引导、道德教育、法律约束和舆论评议有所防范 , 有所纠治 。
【古籍|王子今:“举非其人”必须承担责任】察举:兼重德才的选官形式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 , 大体可以理解为“世官制”“察举制”“科举制”三种形式的递进 。 “世官制”即世系官职的制度 , 汉初依然施行 。 《史记·平准书》说:汉初社会安定 , “为吏者长子孙 , 居官者以为姓号” 。 裴骃《集解》引如淳曰 , “仓氏、庾氏是也” , 反映了“世官制”的传统 。 汉文帝时 , 已有从社会基层选用“贤良”“孝廉”的做法 , 指令中央官吏和地方官吏从社会下层推荐从政人员 。 名臣晁错就是以“贤良文学”之选 , 又经帝王亲自策试 , 得以升迁为中大夫的 。 所谓“贤良文学” , 强调道德和才能标准 。 不过 , 当时这种选官形式还没有成为完备的制度 。 汉武帝即位之初 , 就诏令中央和地方主要行政长官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 。 六年之后 , 又下诏策试贤良 , 同时明确规定郡国必须选举的人数 。 汉武帝时代 , 察举制基本成为正统的政制 , 这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 有学者指出 , 汉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的元光元年 , 是“中国学术史和中国政治史的最可纪念的一年” 。
察举作为新的选官体制强调看重德能 , 避免其他因素影响官员任用 , 这对于防止选官腐败是有效的 。 《后汉书》记载 , 如“令试之以职 , 乃得充选” , 李贤注引《汉官仪》称之为“务实校试以职”“吏职满岁 , 宰府州郡乃得辟举” , 即在行政岗位实践一年才可以向上级推举 。 这种对于德行人品和工作能力确定考察时限的要求 , 也有积极的意义 。
监察、举劾、弹治:行政处罚方式
汉代有更为完备的监察体制 。 御史大夫下辖侍御史十五人 , “侍御史有绣衣直指 , 出讨奸猾 , 治大狱 , 武帝所制 , 不常置” 。 汉武帝时根据需要特设“直指绣衣使者”作为皇帝特派专史 , 主管贵族高官的监察 。 汉元帝时 , 有“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 , 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的做法 , 颜师古解释说:“始令丞相、御史举此四科人以擢用之 。 而见在郎及从官 , 又令光禄每岁依此科考校 , 定其第高下 , 用知其人贤否也 。 ”所谓“考校” , 与现今“考察”“考核”语义接近 。 看来 , 选用官员和考察官员 , 以道德水准为标尺 , 体现了对选官制度予以健全完善的一个行政侧面 。
监察官“禁察踰侈” , 即惩罚违反制度的贵戚近臣 , 查处究办称作“举劾” , 这些特使有很大的权力 。 一般官员也可以相互揭发举报 , 史称“弹治” 。 对于犯罪官员应当举劾而“阿纵”“不举劾”的 , 也要受到处罚 , 严重者甚至同坐 。 《晋书》卷三〇《刑法志》说:“汉承秦制 , 萧何定律 , 除参夷连坐之罪 , 增部主见知之条 。 ”由此可知 , 官员犯罪 , 主管负责的上级要承担连带责任 。 选官程序中 , 荐举候选人才者 , 如果其推选对象渎职犯罪 , 荐举者也要承担罪责 。 如富平侯张勃举张汤“茂才” , 而张汤因“父死不奔丧”被举奏“下狱” , 张勃也因“举不以实 , 坐削户二百” 。
胡广“为济阴太守 , 以举吏不实免” 。 在并非故意的情况下 , 选举不实仅削户、免职而已 。 如属故意 , 则要给予刑事处分 , 实例有“山阳侯张当居坐为太常择弟子故不以实”受到“完为城旦”的处罚 。 又有戴涉因举荐的人“盗金”而“下狱” 。
汉明帝刚刚即位 , 就下诏宣布:“今选举不实 , 邪佞未去 , 权门请托 , 残吏放手 , 百姓愁怨 , 情无告诉 。 有司明奏罪名 , 并正举者 。 ”指出选官方式的严重问题 , 要求主管部门“明奏罪名” , 予以惩处 , 重申“举者”也必须同样严厉责罚 。 所谓“并正举者” , 李贤注解释为“举非其人 , 并正举主之罪” 。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还记载:有官员因“辟召非其人”“遂策免之” 。 对于选官程序中发现的“举非其人”的问题 , “举者”必须承担责任 , 已成为汉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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