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某|欧菲光前采购员收取供应商23万元回扣 2人均获刑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欧菲光前采购员收取供应商23万元回扣 2人均获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采访人员 徐自立 马先震)7月22日 ,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份刑事裁定书披露了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菲光” , 002456.SZ)一名采购员工任职期间在一年的时间里收取供应商宁某某回扣23.43万 , 两人双双获刑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0192刑初205号)显示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洪经检刑诉(2019)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宁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法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审理 , 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现已审理终结 。
宁某某|欧菲光前采购员收取供应商23万元回扣 2人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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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 2013年5月20日起 , 被告人马某入职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采购员(现在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 , 在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任采购员;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2日在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任采购员 。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及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均属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有限子公司 , 出于三个公司管理需要 , 被告人马某负责上述三个公司相关采购工作 , 且三个公司均为民营有限责任公司 。 2014年1月9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 , 被告人马某在与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收受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即被告人宁某某给予的回扣 , 宁某某共四次转账给马某提供的账户名为邵某某的账户总计人民币23.43万元 。
2018年11月7日 , 被告人马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25日 , 被告人宁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 归案后 ,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2018年11月13日 , 被告人马某上缴人民币23.43万元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专用账户由公安机关扣押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马某身为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43万元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被告人宁某某作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人民币23.43万元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宁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罪名成立 。 被告人宁某某自动投案 , 归案后 , 能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 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 具有自首情节 , 依法从轻处罚 , 预缴部分罚金 , 酌情从轻处罚 。 被告人马某归案后 , 能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 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 具有坦白情节 , 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 , 马某退赔了全部非法所得 , 有积极的悔罪表现 , 酌情从轻处罚 。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与事实和法律相符 , 法院予以采纳 。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 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折抵十六日 , 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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