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某|欧菲光前采购员收取供应商23万元回扣 2人均获刑( 二 )
二、被告人宁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1万元 , 余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3.43万元 , 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赣01刑终139号)显示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宁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适用普通程序 , 公开开庭审理 , 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赣019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 。 原审被告人马某、宁某某不服 , 向法院提出上诉 。 现已审理终结 。
本文插图
上诉人马某、宁某某均对原判决认定的8.3万元款项属于犯罪事实提出异议 , 上诉人宁某某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 , 但二上诉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 法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
法院认为 , 上诉人马某身为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4300元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被告人宁某某作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人民币234300元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上诉人马某具有坦白情节 , 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 , 退赔了全部非法所得 , 有积极的悔罪表现 , 酌情从轻处罚 。 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 依法从轻处罚 , 预缴部分罚金 , 酌情从轻处罚 。 上诉人马某、宁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均不予采纳 。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宁某某|欧菲光前采购员收取供应商23万元回扣 2人均获刑】欧菲光官网显示 , 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制造商 。 欧菲光正式运营始于2002年8月 , 2010年8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 股票代码为002456 。 主营业务包括微摄像头模组、触摸屏及触控显示全贴合模组、指纹识别模组和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与服务 , 广泛应用于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汽车和可穿戴电子产品等为代表的消费电子和智能汽车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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