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瑜|广西百亿过桥案受害人诉涉事银行再议“责任划分”( 三 )


而银行一方认为 , 这完全是苏瑜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 , 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 , 银行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不存在任何过错 。 黄正恒等人是集资参与人 , 应当自己承担损失 , 而不应把损失转嫁给金融机构 。
银行称 , 其上述观点的依据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正)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 黄正恒一方则认为 , 本案情形不适用该规定 , 因银行存在明显的管理过错 , 并非“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 , 而是有过错的金融机构 。
“好处费”曾分给领导?
受害人认为 , 在苏瑜刑事案都已经公开开庭的情况下 , 本次民事诉讼应该公开审理 。 银行方面所提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实际在刑事案中已经公开 。 “都是在北海中院 , 同一个事情 , 涉及的东西也一样 , 刑事已经公开 , 民事为何不公开?”受害人称 , 这明显有问题 。
黄正恒认为北海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决定错误 , 提出复议 , 北海中院民事审判庭复议认为 , 该案涉及银行的商业秘密和犯罪分子苏瑜的个人隐私 , 仍然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 “全国类似案件那么多 , 除了北海中院外 , 没有哪家法院对此类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 , 受害人称 。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 , 早在2012年 , 广西即开始稳步推进“阳光司法”活动 , “打造阳光下的司法 , 实现看得见的公正” 。 2014年 , 当地启用“广西阳光司法网” 。 因对未能公开审理不满 , 黄正恒以程序违法为由 , 曾向广西、北海两级法院的纪检部门提出实名举报 。
卷宗材料还显示 , 苏瑜伪造了几十枚企业印章 , 苏瑜办公电脑中还存有几十份“信用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 , 黄正恒称 , 有多份材料正是苏瑜出示给其的银行内部“续贷文件” 。
苏瑜还供述 , 除他之外涉事银行还有多名员工参与过桥贷业务 , 他们都会从中收取0.5—1%的好处费 。 “我收到的好处费涉及到的业务员都会分配 , 有给过副行长赖崇旭等人” , 苏瑜庭审中供述 。
苏瑜涉案金额211亿元 , 按照这个比例 , 光好处费就有2亿元 , 这些钱都到哪里去了?黄正恒、卜卡茵等受害人联名向广西、北海两地监察委实名举报林建远、赖崇旭等人的受贿线索 , 举报文件均已寄出 。 黄正恒还通过中纪委的APP提交了对林建远、赖崇旭等人的举报信息 。
案卷显示 , 苏瑜的下属梁政证实某银行北海分行的小企业贷款每年只有1.7亿元左右 , 当被问及苏瑜和庞海所做过桥的真实性时 , 梁政解释:“我到案发之后才知道苏瑜在做假过桥 , 而且经我回想 , 银行本身根本就没那么多贷款公司、企业要做过桥 , 但是一直以来由于苏瑜跟被人洽谈这方面业务的电话特别多 , 我怀疑苏瑜做的过桥业务非常多 , 对此他的解释是他在其他银行也帮客户做过桥 , 所以才有那么多 。 但是后来我才知道他在说假话 。 ”
同是该银行员工的周敬、庞海也被苏瑜诈骗了 , 周敬曾到公安机关报案 , 判决显示庞海也是受害者 。 “连银行里的专业人士都无法分辨苏瑜过桥业务的真假 , 我们这些外人又怎么能想到苏瑜是编造假的过桥业务骗我们钱呢?”受害者称 。
“苏瑜在仅仅三年半的时间里就集资211亿 , 平均每年就是60多亿 , 超过该银行北海分行正常企业贷款的40多倍 , 行长每天都要看头寸表 , 怎么可能发现不了苏瑜的犯罪行为呢?”受害者对此提出质疑 。
判决显示 , 除在案冻结的房产、车辆、现金需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外 ,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取得苏瑜用赃款购置的两套别墅的陈某、罗某 , 应当各返还228万元 。 但据受害人反映 , 房产是拍卖掉了 , 而陈权和罗茜的各228万元一直没有执行到位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 , 早在2019年9月5日 , 北海中院就对刑事判决的财产部分立案执行 。 “这已经超出了六个月的执行期限 , 是否延长我们不得而知 , 对陈某和罗某的执行事项并不复杂 , 我也多次催促过执行法官 。 ”黄正恒等部分受害者的代理律师何江文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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