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瑜|广西百亿过桥案受害人诉涉事银行再议“责任划分”

本报采访人员 郝成 北京报道
涉案总额211亿元 , 某商业银行北海分行原业务三部负责人苏瑜 , 创造了一项“银行过桥”案记录 。 该案于2019年8月终审落锤 , 苏瑜以集资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被判无期 。 而新近的一次开庭 , 则有望进一步梳理苏瑜与银行之间的责任关系 。
不久前 , 受害者黄正恒诉涉事银行北海分行、南宁分行一案 , 在北海中院开庭 。 几十名受害人和黄正恒一样 , 试图以此追问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 但法院以涉及银行“商业秘密”和苏瑜等人“个人隐私”为由 , 未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
但早前的苏瑜刑事案件 , 是公开审理 , 且民事案中几乎所有证据 , 均来自苏瑜刑事案件卷宗 。 刑事案件卷宗显示 , 除苏瑜外 , 该行多名员工、领导均曾参与“过桥”资金操作 。 另据开庭信息 , 苏瑜当庭承认 , 曾优先偿还了个别公职人员的资金 。
“金融机构有法定义务采取必要措施 , 预防和制止员工利用职务身份侵害他人财产权益 。 苏瑜的过桥业务 , 有多名同事直接参与 , 银行没有采取措施 , 存在明显管理过错 , 且该过错与损失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 银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这类责任划分 , 在最高院和各地方法院判决中 , 都有很多支持的判例 。 ”7月11日 , 黄正恒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江文接受《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采访人员采访时称 。
“过桥贷”走私疑云
“在北海 , 没有被苏瑜骗过的老板 , 不算是老板 。 他这个案子里面 , 实际上当地政商都有牵扯 。 他(苏瑜)很讲义气的 , 但是被冯德洋坑了 。 ”知情人称 , 卷宗信息也显示 , 苏瑜从众多被害人手中获得的资金 , 多数都给了冯德洋用于走私 。 不过 , 冯德洋否认存在走私行为 。
判决书显示 , 苏瑜系1980年生人 , 北海本地人 。 2010年末 , 经南宁银监局审批 , 某银行南宁分行在北海设立北海分行 , 苏瑜 , 是北海分行第一批入职员工 。 此前 , 他曾在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南珠支行担任客户经理 。
案卷材料显示 , 苏瑜曾告诉办案人员 , 他在工商银行南珠支行时 , 因挪用客户评估费十几万元 , 被调离信贷岗位 。 但这一“污点”并没有成为他人生教训 。
冯德洋生于1974年 , 曾考入武汉大学审计系专业 , 毕业后曾在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任职7年(3年反贪局 , 4年公诉科) , 后辞职前往美国 , 2009年前后又返回北海 , 在当地绰号为“美国仔” 。
苏瑜和冯德洋相识于踢足球 , 当时苏瑜因为挪用银行十几万元评估费被追债 , 冯德洋抵押了自己的奥迪车贷款5万元 , 替苏瑜还贷 。 二人因此变得极为密切 。 所以当冯德洋需要资金时 , 苏瑜就以“过桥业务”的名义找钱给他使用 。
据苏瑜供述 , 某银行内部奖金发放制度非常严苛 , 如果一家企业到期还不上贷款 , 整个北海分行的奖金都会泡汤 。 因此 , 银行通行做法是 , 当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时 , 银行业务员就会询问借款人能否如期还款 , 如果借款人还不上 , 银行员工就帮助借款人向有资金实力的客户借款“过桥” , 银行员工以经办人的身份做担保 , 担保出借资金用来还贷 , 和新发放贷款一定会优先还给出借人 。
“过桥”贷款 , 本质是民间借贷 , 并不违法 , 但银监会明文要求 , 银行员工直接参与过桥就是违规行为 。 但新成立的某银行北海分行 , 为了迅速扩展业务 , 也为了留住企业客户 , 除了苏瑜外 , 卷宗显示 , 该行还有多人直接参与“过桥”业务 。
比如 , 据苏瑜供述 , 2015年5月 , 广西合浦某某公司有一笔3000多万还不上时 , 时任行长林建远份便亲自打电话介绍宁某某为该公司提供过桥资金 , 该公司支付了90万元的过桥利息 。 而宁某某也是卷宗里 , 首个前往某银行北海分行“闹事”的人 。 2015年3月27日 , 宁某某到银行闹事后 , 苏瑜挪走过桥资金给冯德洋一事浮出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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