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瑜|广西百亿过桥案受害人诉涉事银行再议“责任划分”( 二 )


据供述 , 苏瑜在2012年至2015年 , 将大量过桥贷资金 , 转给冯德洋指定的账户 , 后来知道 , 这些钱被用于走私活动 。 但冯德洋在供述中 , 却拒绝承认自己有走私行为 。 而卷宗中 , 也出现了部分涉及走私的信息 , 但冯德洋被指控涉嫌走私 。
司法鉴定报告显示 , 苏瑜等人以“过桥贷”集资总额为211亿元 , 截至案发 , 约有9亿元未归还(本金 , 不含利息) 。
据苏瑜供述 , 在宁某某前往银行闹事的当天 , 银行时任行长林建远和行领导谭婷建议其主动提出辞职 , 他提交了一份日期处空缺的辞职报告 。 2015年5月14日 , 苏瑜逃至越南 , 后于当年6月18日被公安带回 。
但该案此后5年中 , 黄正恒等受害人资金并未被返还 。 判决书显示 , 办案机关追回现金仅20余万元 , 加上车辆、房产等其他资产 , 总计不过几百万元 。 这引发众多受害人对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工作的质疑 。 在早前刑事开庭中 , 苏瑜曾当庭承认 , 在出事前 , 他对某公职人员的借款予以清偿 。
三年半涉案211亿
有趣的是 , 该案的多名受害人证实 , 苏瑜刑事案一审开庭中 , 法警曾将一份带有某银行字样的白色信封 , 当庭递给公诉人 , 内容不详 。 “之后再开庭 , 庭上涉及银行的内容 , 就明显减少了 , 都是在说苏瑜他们个人怎么回事 。 ”参与庭审的受害人回忆称 。
判决书显示 , 苏瑜在2015年5月6日与某银行终止劳动关系 , 但案发当年的2015年6月8日 , 该银行公告称“该事件性质系离职员工个人非法集资” , 而最终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 , 苏瑜的211亿余元的集资活动 , 系其在职在岗期间 。 受害人黄正恒证实 , 其与苏瑜的全部文件 , 都是在该银行的贵宾室里签署的 。
“当时案子还在侦办 , 银行就迫不及待跳出来发公告辟谣 , 说是离职员工个人行为 , 这个依据在哪里?从现在的刑事判决看 , 当初那个公告不是辟谣 , 是造谣 , 是误导社会公众 。 ”受害人称 。
尽管之前刑事案件及相关证据显示 , 该行多人参与过桥贷 , 但除苏瑜之外的其他人员并未被追责 , 时任行长则被调回南宁分行 , 周敬和庞海辞职 , 而杨文和梁政至今仍在某银行北海分行 。
在黄正恒等诉银行的三起案件开庭中 , 银行方面极力否认“过桥贷”业务 。 三起案件涉及总金额约为6000余万 。 另外两起案件的分别为 , 林绍东、加喜公司诉某银行案 。 作为上市公司 , 某银行并未公告三起案件的具体信息 。
其中 , 林绍东与苏瑜直接有关 , 而加喜公司则是作为贷款企业 , 其500万元贷款被苏瑜挪走用于偿还宁某某 , 而据其供述 , 这一过程中 , 他曾与时任行长林建远等人多次沟通 。
“但宁某某闹得厉害 , 经过行里的领导和周敬(时任风险经理、上海路支行行长)商量决定 , 我自己是不想从这笔钱还的 , 但是没办法 , 于是先将500万元还给宁某某 , 于是我把接收贷款的账号改为宁某某的账号……”苏瑜供述称 。 苏瑜的下属梁政的证言 , 和宁某某的证言 , 也印证了这一说法 。
此外在苏瑜供述中 , 有一笔1000万元贷款颇为传奇:在当事人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 苏瑜、庞海(时任该银行北海分行客户经理)以詹某某名义 , 贷出1000万元 , 给冯德洋使用 , 持续一年 , 到期后也归还了贷款本金 , 但詹某某直到苏瑜刑事案公开庭审时 , 才从律师处得知此事 。 目前 , 詹某某已向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某银行北海分行赔偿其利息损失等 。
据了解 , 在5月21日黄正恒诉某银行开庭中 , 双方焦点在于 , 苏瑜“过桥贷”行为中 , 银行方面是否担责 , 以及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 。
黄正恒一方认为 , 银行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及银监会规定 , 采取有效措施 , 防范银行员工利于职务身份和银行的信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侵害他人财产权益 , 但在本案中 , 涉事银行在长达3年半的时间内 , 竟然没有对苏瑜等人以银行经办人身份 , 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制止 , 银行方面的不作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 , 存在因果关系 , 银行应当就苏瑜退赔不能的部分 ,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这也是最高院及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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