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吴晓灵等建议:信托业应按具体业务模式实行差异化牌照管理

_本文原题为 吴晓灵等建议:信托业应按具体业务模式实行差异化牌照管理
证券时报采访人员 杨卓卿
在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推进、行业统一监管框架逐渐建立的同时 , 中国居民收入增加及个人理财需求也在提升 , 资产管理行业下一步应该怎么走?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总顾问、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牵头开展的《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课题已经完成主体工作 , 课题组通过对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六个行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 , 揭示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的主要问题 , 并提出完善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监管体系的相关建议 。
根据中国信登信托受益权信息定期报送数据显示 , 截至2020年5月末 , 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20.40万亿元 , 在丰富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与成熟资本市场相比 , 我国现代信托业发展时间仍然较短 , 主动投资管理能力、综合服务能力等仍然有待提高 。
报告指出 , 现阶段中国信托业正面临着国内经济转型换挡、监管理念发生改变等诸多挑战 , 此时对中国信托业监管脉络和市场发展情况进行梳理 , 对行业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 向监管导向提出建议 , 适逢其时 。
三大信托业务发展趋势
以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为分水岭 ,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可以大致分为两个时期:高度银行化的混业经营时期(1979~2000年) , 主营信托业务的分业经营时期(2001年至今) 。 2000年以前 , 中国信托业主要经营市场化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 , 仅有信托之名 , 实际发挥着信贷严格计划管理的背景下弥补传统银行业金融不足、推进金融改革的作用 。 这一时期 , 信托业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均存在缺失 , 信托行业也因自身的无序、过快发展 , 先后遭遇五次大范围清理整顿 。 2001年以后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通过为标志 , 中国信托业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时期 。 此后 , 信托业“一法三规”的法律法规框架和“一体三翼”的监管及市场治理体系逐渐形成 , 行业规模迅速增长 , 业务种类逐渐丰富 。
2018年 , 在中国经济增速换挡的大背景下 , “资管新规”发布 , 资管行业迎来新一轮变革 , 当年信托行业迎来近10年的首次资产规模下降 。 在本轮变革中 , 各家信托公司如何能够结合自身条件进行差异化定位 , 发挥好信托制度优势 , 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 成为信托行业和监管机构需要面对的问题 。
报告指出 , 按照不同类别 , 我国信托业务现阶段存在的发展趋势如下:
【模式|吴晓灵等建议:信托业应按具体业务模式实行差异化牌照管理】(一)资金信托业务:信托公司需进一步提升主动管理能力 , 由融向投进行转型;其中 , 集合类投资银行业务需要规范 。
(二)牌照类信托业务:不同资管子行业的牌照监管差距将逐渐弱化 ,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禀赋 , 选择具备优势的牌照类业务进行发力;其中 , 资产证券化业务和消费信托业务或将成为重要发展方向 。
(三)本源类信托业务:统一监管背景下 , 能够体现信托工具财产转移功能、财产隔离功能的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类信托业务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
信托监管四大建议
与此同时 , 针对目前信托业务种类多、差异大、监管难、本源业务发展偏弱等问题 , 报告认为应按照功能监管原则 , 采用牌照管理的方式 , 对信托业不同类型的业务进行区分和监管 , 并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 , 对于资金信托业务中的集合类投资银行信托业务 , 应当予以规范 , 避免信托公司同时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针对私募债券或股权融资的业务 , 设立私募投行牌照 , 进行单独监管 , 明确区分买方业务与卖方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内部设置防火墙 , 对集合投资计划的买方业务和融资性卖方业务进行隔离 , 进一步消除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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