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吴晓灵等建议:信托业应按具体业务模式实行差异化牌照管理( 二 )


第二 , 对于消费金融业务 , 由相应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进行资格审核 , 按照具体业务模式进行差异化牌照规范:单一信托的各类消费金融业务 , 用信托牌照即可经营;集合资金的消费金融业务 , 只要不是信托计划直接对客户发放贷款 , 则是私募债券发行 , 应领取私募投行牌照;用信托计划经营直接面对客户的消费金融业务 , 其本质是吸收资金发放贷款 , 应获得消费金融公司牌照 , 由独立法人经营 。
第三 , 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 , 如果是私募发行 , 则有私募投行牌照即可 , 如公募发行 , 则需获得证券公司牌照 , 以独立法人兼营 。 对于信托业已经实际开展 , 并具备较长历史经验的业务领域 , 例如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仅担任受托人角色的 , 可在信托牌照下直接经营 。 若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任承揽、承做和承销等为融资方服务的业务 , 应按为私募发行还是为公募发行获得相应牌照 。
第四 , 制度供给方面 , 除加快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外 , 对慈善信托、家族信托、养老信托、REITs 等监管鼓励的信托本源业务或创新业务 , 可以参考国际已有经验和标准 , 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加快信托行业与国际接轨 , 帮助行业转型 。
借鉴日本贷款信托
值得一提的是 , 上述报告还对日本贷款信托的发展历史进行了考察 。
研究人士指出 ,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与日本信托业非常相似 , 尤其是日本的“贷款信托”业务 , 对中国影响很深 。 因此 , 考察日本贷款信托的发展历史 , 对于中国信托业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
通过梳理发现 , 日本“贷款信托”的快速兴起 , 与其高利保本的特点不无关系 , 但背后实际支撑仍然是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 , 当产业发展需要、投资人资产拥有状态以及利率制度、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 , 此类业务自然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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