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道歉的汪涵、刘国梁,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道歉成为近期网络热搜词 。因代言的借贷平台 " 爱钱进 " 被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 知名主持人汪涵、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席刘国梁相继公开道歉;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王女士 ( 化名 ) 在居家隔离期间多次破坏门磁报警器外出 , 致使 200 余名密切接触者被医学隔离观察 , 该女子对媒体说 " 对不起大家 , 没想到会感染 ";某剧组发布 " 致歉声明 " , 称场务与 " 代拍 " 人员发生冲突并动手打人 , 已开除这名场务 , 并向当事人、粉丝朋友、演员及工作人员道歉 。然而对于这些道歉 , 不少网友并不买账 , 更在留言区用一句话回复:道歉有用的话要法律干什么?涉嫌违法者的道歉究竟有没有用 , 首先需要厘清道歉的含义 。 江苏省人大代表、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 6 日接受中新社采访人员采访时指出 , 通俗来说 , 民众理解的道歉是行为人认错、悔过的一种表现形式 , 主要体现在道德层面 。 而从法律意义解读 , 在民事法律上 , 道歉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在刑事处罚上 , 道歉也被视作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 , 继而成为量刑的一个考虑因素 。如其所言 , 从 1986 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将赔礼道歉正式纳入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到民法典中 " 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 , 赔礼道歉在中国的法律化已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双重立法实践 。 而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其中 " 认罚 " 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 一般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具体来看上述道歉事件 , 孙勇认为要根据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具体分析 。 其中 , 汪涵、刘国梁的道歉行为意欲减轻其代言行为的后果 , 在适用行政处罚时或会被酌情考虑 。谈及汪涵、刘国梁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援引广告法指出 , 当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除面临行政处罚 , 代言人还有可能面临民事责任 。也有律师援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 , 如果代言人明知网络借贷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情况 , 仍为其广告宣传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 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 依据刑法 , 可能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过 , 多位法律人士对于 " 汪涵、刘国梁退还代言费以及承担法律责任 " 不抱乐观看法 。 原因在于 , 这些名人大多拥有自己的法律团队 , 会帮助其承接广告时规避法律风险 。 这也是以往理财平台出现类似问题后 , 相关代言人并未受到责任追究的原因 。再看前述的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未履行居家观察义务一案 。 孙勇认为 , 王女士违反规定 , 在居家隔离期间破坏报警器外出 , 属未依法履行公民防疫责任 , 造成潜在的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 。 如果考虑到该女子因患先兆性流产 , 其外出目的是就医 , 并已认识到行为错误向公众公开道歉等因素 , 有关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教育、处理 。也有评论认为 , 王女士有孕在身 , 要到医院看病情有可原 , 但这不是其可以随便破坏门磁报警器的理由 , 更不能成为对其网开一面不加阻拦的借口 。对于某剧组内发生的当事人双方互有侵害行为 , 孙勇建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大小 , 按照过错大小承担各自责任 。孙勇同时强调 , 要避免场外的道歉行为影响司法公正 , 关键是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道歉行为进行客观法律评价 。 而让违法者真正 " 悔罪 " , 重点在于通过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和指引作用 , 让违法者真正认识到 " 可为 " 与 " 不可为 " 的界限 , 在其心中划出司法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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