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投行IPO“秘籍”时隔一年多再修订, IPO审查由50条变54条,发行人资金流水核查是重点( 二 )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 , 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 , 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0)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
有投行业内人士表示 , 此次文件给出中介结构对于发行人资金流水的明确核查范围和具体事项 , 以后中介可谓可以"奉旨核查发行人银行流水" , 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发行人财务造假发生的概率 。
对于主要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申请首发企业 ,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在信息系统核查方面 , 应做好哪些工作?《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则规定 , 部分申请首发企业 , 如电商、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营销企业等 , 其业务主要通过互联网开展 。 此类企业 , 报告期任意一期通过互联网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或毛利占比超过30% , 原则上 ,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对该类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信息系统可靠性分别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发行人应向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完整提供报告期应用的信息系统情况 , 包括系统名称、开发人、基本架构、主要功能、应用方式、各层级数据浏览或修改权限等;应向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信息系统数据开放足够权限 , 为其核查信息系统提供充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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