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检察|最高法:理解和适用《新民诉证据司法解释》的8个法律要点


来源:《人民司法》2020年第16期、法务之家

潍坊检察|最高法:理解和适用《新民诉证据司法解释》的8个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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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2001 年《民事证据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诉讼证据的司法文件 , 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护、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 , 以及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进步 , 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 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 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 是在对 2001 年《民事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审判实践经验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 , 遵循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的基本思路 , 对该规定进行的全面修改 。 由于《修改决定》内容较多 , 新旧司法解释变化较大 , 我们选择几个重点问题进行阐释 , 以便于在审判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的精神和主要内容 。
一、关于司法解释适用的衔接问题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的工作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于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内容的司法解释 , 只作原则性规定 , 操作性规定由新的民事证据司法解释完成 。 新的民事证据司法解释既是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 , 也是对《民诉法解释》的完善和补充 , 是对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进一步解释 。 因此 , 在修改过程中 , 我们对于《民诉法解释》中已经规定的条文 , 除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 或者确有必要的 , 在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中不作重复规定 。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有83个条文 , 其中未保留在 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中的条文有31条 。 在这些未保留的条文中 , 有部分条文内容经过修改后规定在《民诉法解释》之中 。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中还有一些条文经过修改后被规定进《民诉法解释》 , 但仍需完善 , 此次《修改决定》对这些条文又再次进行了修改 , 并由此引发了 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与《民诉法解释》及2001 年《民事证据规定》中有关规定内容不一致及相互之间的衔接问题 。 具体如下:
第一 , 2001 年《民事证据规定》中的条文未体现在《民诉法解释》之中 , 也未保留在 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中的 , 由于原有司法解释已经被修改后的新的司法解释取代 , 故这些条文不再适用 。
如 , 2001 年《民事证据规定》第 73 条规定 ,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 , 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 ,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 , 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 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
我们认为 , 该条规定存在如下问题 :1.“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 , 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 , 意味着双方证据的证明力相当 , 在诉讼证明手段穷尽情况下 , 通常属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证据裁判 , 而并非进行证明力衡量 ;2. 该条司法解释的本来目的 , 是提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 但由于表述不够准确、周延 , 并未体现司法解释的本意 , 反而被理解为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法律依据 ;3. 该条第2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的规定 , 表述不清晰 , 且与第 1 款的规定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 因此 , 我们在《民诉法解释》中并未沿用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的思路 , 而是重新设计了条文结构和表述方式 , 《民诉法解释》第108条明确规定了高度可能性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 在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中 , 也不再保留该条文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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