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检察|最高法:理解和适用《新民诉证据司法解释》的8个法律要点( 五 )
《修改决定》对这两种意见进行折中处理 。 我们认为 , 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 , 在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事实查明过程中 , 仍然具有积极意义;为防止当事人利用仲裁程序恶意干扰民事诉讼 , 可以通过在保留生效仲裁裁决作为免证事实的同时 , 降低其反证标准的方式解决 。 由于仲裁机构并非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 , 仲裁裁决本身不属于公文书证 , 因此对于仲裁裁决的反证不需要按照公文书证的标准 , 达到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程度 , 而应当按照私文书证的反证标准 , 以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作为其反证标准 。
2. 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限缩为“基本事实” 。
在修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的过程中 , 有学者提出 , 以“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违反自由心证原则 , 应删除 。 我们经研究认为 , 以“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 与自由心证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矛盾 。 但由于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与裁判结果存在密切关系 , 如果在免证事实中删除此项规定 , 在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既判力规则的情况下 , 容易产生裁判效力的冲突;且对事实认定不一致所导致的相关联裁判结果的不一致 , 不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 故现阶段仍然有保留该项规定的必要 。 考虑到已生效裁判所审理认定的基本事实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重点查明的事实 , 本身已经过严格的质证与审查程序 , 故将该项免证事实的范围缩限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
(三)关于域外证据
《修改决定》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1条关于域外形成的证据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 。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统一规定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 并履行认证或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 而《修改决定》则根据证据的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证明手续要求 , 限缩了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范围 。
根据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6条的规定 , 域外形成的证据是公文书证的 , 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而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 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其他情形的证据 , 不作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上的要求 。
上述修改主要基于如下考虑:1.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证据 , 一般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 其真实性通过质证程序检验即可 , 一概要求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没有必要 , 也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工作负担;2.由于公文书证适用推定真实的规则 , 而对于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是否真实 , 人民法院无法采取依职权查询等针对一般公文书证的方法检验 , 因此 , 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是必要的;3.由于身份关系的事实涉及社会基本伦理价值和秩序 , 对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 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外授权委托书的要求 , 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
(四)关于书证提出命令
书证提出命令在民事诉讼法上没有规定 , 是《民诉法解释》创设的制度 , 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 在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施行情况进行调研的过程中 , 我们发现 , 由于立法上对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保障不够充分 , 而法律规定的律师调查权亦未得到充分落实 , 致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十分有限 , 由此导致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足 , 特别在证据偏在场合更显得十分突出 。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事实查明的准确性 , 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权利的实现 , 是民事诉讼实践中十分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为此 , 《修改决定》在《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 , 进一步完善了操作性规则 , 明确了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书证提出义务的范围、违反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以及相关的程序操作问题 。
推荐阅读
- 法制|英国最高法院院长,你这是打自己吓中国吗
- 光明网|莫名其妙成了他人公司股东?“被股东”的他求助到检察院......
- 一百万佛州重罪犯可以投票?最高法院:NO!
- 案件侦办|让青春在检察事业中绽放光彩
- 仝卓再立新功,总督学应声落马
- 法制|最高法: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 闪电新闻|潍坊:持有法院裁定书 这处不动产为何遭遇过户难?
- 淮安检察微信公号|暴力袭警致两警察牺牲,江苏淮安2名嫌犯被批捕
- 李红玉|潍坊寿光一女子走失 家属紧急寻人
- 潍坊传媒网官网|王勇:平凡中的不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