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检察|最高法:理解和适用《新民诉证据司法解释》的8个法律要点( 三 )
如免证事实中有关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 , 即属此种情形 。
二、关于主要修改内容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一)关于自认规则
民事诉讼中 , 当事人主张于己有利的事实的 , 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 这是“谁主张 , 谁举证”的应有之义 ;而当事人主张于己不利的事实 , 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 , 构成自认 。 自认不仅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 , 还具有对当事人和法院的拘束力 。 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 , 非因法定事由 , 不能撤销自认 ;对于法院而言 , 除非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 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 就性质而言 , 自认不是证据 , 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 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 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节约诉讼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
2001 年《民事证据规定》第 8 条对自认的含义及例外、诉讼代理人自认、拟制自认以及撤销自认的条件作出规定 , 《民诉法解释》第 92 条规定了自认的基本内容及其除外情形 。 《修改决定》对 2001 年《民事证据规定》第 8 条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补充 , 在《民诉法解释》第 92 条的基础上对于自认规则的适用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
1. 修改了代理人自认规则
2001 年《民事证据规定》对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的法律后果 , 与代理人的授权范围相对应 , 根据授权范围的不同规定了不同后果 , 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 , 不构成自认 , 不能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 。 然而 , 审判实践中 , 当事人不出庭、由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情况非常普遍 , 一些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利用这一规定 , 出尔反尔、随意否认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的行为时有发生 , 严重干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 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
我们认为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 ,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规定 , 针对的是诉讼代理人对诉讼请求的处分行为 , 而自认是对事实的承认 , 其本身与诉讼请求并不直接相关 。 审判实践中 , “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情形往往发生在对事实和诉讼请求概括承认的场合 , 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为对诉讼请求的认可 , 没有区分对事实承认和对诉讼请求认可的必要 。 因此 , 《修改决定》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有关诉讼代理人自认的规则进行了修改 , 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 , 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
【潍坊检察|最高法:理解和适用《新民诉证据司法解释》的8个法律要点】2. 增加了共同诉讼人自认的规定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没有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作出规定 , 《民诉法解释》对此也没有涉及 。 由于共同诉讼属于实践中常见的诉讼形态 , 为此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增加了共同诉讼人自认的规则 。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 , 一人或数人的自认仅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而必要共同诉讼因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须“合一确定” , 故只有全体共同诉讼人共同作出的自认 , 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 , 部分共同诉讼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否认的 , 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 。 同时 , 为防止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以消极态度妨碍诉讼进行 , 对于消极应对于己不利事实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 可以适用拟制自认规则 。
3. 增加了限制自认或附条件自认的规定
典型的自认一般指完全自认 , 即自认并不附加条件或限制 , 而限制自认或附条件自认是与完全自认相对的情形 , 是指一方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承认其中一部分而否认其他部分 , 或者在自认时附加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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