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私募“业绩提成”指引来了!10大看点最新解读( 四 )


第十四条【估值公允性的特殊规定】若私募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50% , 或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在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包括但不限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违约债券、已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新三板股票、非上市股权等)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应预估和计提业绩报酬 。
第十五条【预估业绩报酬】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披露日、定期报告日及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 按照“虚拟清算”原则预估业绩报酬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准确性和波动性、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因素 , 若预估业绩报酬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 ,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 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不预估业绩报酬 。
第十六条【募集时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业绩报酬计提规则的相关事项 , 包括计提费率、计提方法、计提基准、计算公式、计提频率、计提时点、预估频率、支付时点 , 以及可能对未实现收益计提业绩报酬、特定计提方式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等情况的风险警示 。 在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采用举例说明等直观、易于理解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计提方法 。
针对单只基金不同份额类别投资者采用不同计提比例的 ,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说明每种份额类别的标准及其计提比例 。
第十七条【临时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计提业绩报酬当日向每个被计提业绩报酬的投资者披露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金额 。 计提业绩报酬时涉及调整基金份额的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相关投资者披露同时披露基金份额的数量变动情况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 , 应提前向投资者详细披露新选取的计提基准、计提基准的变更日期和变更原因等事项 。
第十八条【定期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净值披露日、定期报告日、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向投资者披露预估业绩报酬或计提业绩报酬后的单位份额净值 。 计提业绩报酬时涉及调整基金份额的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同时 , 向相关投资者披露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和权益金额变动情况 。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业绩报酬的相关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计提金额、支付金额、期初和期末余额等 。
第二十条【规则实施】本指引自X月X日起实施 。
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设立的私募基金应符合本指引的要求 。 本指引发布前已设立的私募基金 , 按照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
附件: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介绍
一、业绩报酬计提方法概述
业绩报酬是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 , 对业绩表现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下简称“计提基准”)的部分提取的管理费 , 目的是激励基金管理人承担适当风险 , 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收益 , 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因投资运作特点和投资者结构的不同 , 可能会采用多样化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以下简称“计提方法”) 。 按照计提基准的不同 , 计提方法可分为以下三类:
1、高水位法 , 计提基准为基金历史高水位 , 业绩报酬计提基数(以下简称“计提基数”)为基金管理人取得超过历史高水位的绝对收益;
2、业绩比较基准法 , 计提基准为与投资策略相匹配的市场指数或指数组合 , 计提基数为超出相应指数或指数组合的相对收益;
3、门槛收益率法 , 计提基准为固定的年化收益率 , 即门槛收益率 , 计提基数为基金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相对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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