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私募“业绩提成”指引来了!10大看点最新解读( 三 )


第三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业绩报酬相关条款、从事业绩报酬相关业务的 , 适用本指引 。
托管人在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中约定业绩报酬相关条款、监督业绩报酬制定和执行的 , 以及基金服务机构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业绩报酬相关条款、从事业绩报酬相关服务业务的 , 参照本指引执行 。
第四条【基本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信义义务 ,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在制定和执行业绩报酬规则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利益一致原则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为前提 , 不得采用对自身明显有利、不公平或不恰当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 。
(二)收益实现原则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现自身收益的同时 , 也应尽可能确保投资者拥有对等的实现自身收益的权利 。
(三)公平对待原则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公平对待同一只基金中的不同投资者 , 以及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投资者 。
(四)信息透明原则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业绩报酬的信息披露环节应保证投资者享有充分且完整的知情权 。
第五条【基本操作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与投资者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并计入管理费 , 业绩报酬须与基金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 , 不同基金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
第六条【规则一致性】对单只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不同投资者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采用相同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对单只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采用不同的计提比例 , 但其余业绩报酬规则应保持一致 。
第七条【基金整体性】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基金的整体业绩计提业绩报酬 , 不得针对不同的投资标的或交易策略制定不同的业绩报酬规则 。
第八条【计提基准】私募基金可预先设置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 , 对超出计提基准的增值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
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计提基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决策流程 , 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计提基准的组成要素 , 要素应清晰、可量化 , 并与该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具有相关性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 , 应确保投资者在计提基准完成变更前可以赎回基金份额 。
第九条【计提比例】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不应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
第十条【计提时点】私募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时点和计提频率应与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在以下的一个或者多个时点计提业绩报酬: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固定时点;
(二)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条件进行分红时;
(三)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四)私募基金清算时 。
第十一条【业绩报酬与赎回权利】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 在封闭期内的分红时点计提业绩报酬 。
除基金清算时及前款规定情形外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时点只能对拥有赎回权利的基金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
第十二条【计提频率】私募基金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三个月 。 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不短于六个月的间隔期 。
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同一段封闭期内的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时点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一年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 , 不受前款间隔期的限制 。
第十三条【分红时计提的特殊规定】分红时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应高于当次分红金额的60% 。 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约定业绩报酬金额占当次分红金额的比例不高于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分红时计提业绩报酬的 , 应至少于分红除权日前十个交易日告知投资者并说明业绩报酬计提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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