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私募“业绩提成”指引来了!10大看点最新解读( 二 )
六、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可在封闭期内的分红时点计提业绩报酬 。 除基金清算时及前款规定情形外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时点只能对拥有赎回权利的基金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
七、分红时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应高于当次分红金额的60% 。 鼓励私募约定业绩报酬金额占当次分红金额的比例不高于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分红时计提业绩报酬的 , 应至少于分红除权日前十个交易日告知投资者并说明业绩报酬计提方式 。
八、如果估值公允性不能确定 , 私募不应该预估和计提业绩报酬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若私募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50% , 或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在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包括但不限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违约债券、已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新三板股票、非上市股权等)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应预估和计提业绩报酬 。
九、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虚拟清算”原则预估业绩报酬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披露日、定期报告日及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 按照“虚拟清算”原则预估业绩报酬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准确性和波动性、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因素 , 若预估业绩报酬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 ,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 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不预估业绩报酬 。
十、基金募集信息时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持续信息披露中 , 及时、充分披露业绩报酬相关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基金投资运作中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到临时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
六种细分计提方法各有优劣
为稳步推进国内业绩报酬改革和规范 , 附件也充分考虑了当前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阶段 , 逐一分析了整体高水位法、整体高水位配合单人单笔赎回时计提法、扣减份额的单人单笔高水位法、扣减净值的单人单笔高水位法、系列会计法和均衡调整法等国内外主流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
部分方法在前一方法上天然的进行了优化 , 更贴近《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 , 如赎回时计提更满足收益实现原则 , 单人单笔高水位能够解决计提时点后高水位以下或以上加入投资者的业绩报酬少提或多提问题 , 更满足利益一致原则 。
但各方法在运营难度、投资者教育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也会有差别 。 附件客观展示了各方法的特点、适用场景和运营难度 , 供行业在实践中选择和参考 。
有沪上私募人士对此表示 , 单人单笔高水位份额缩减法是协会认可的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 , 对于所有份额持有人都是公允的 , 不存在所谓的被多计提业绩报酬 。 优势在于计提日可以不受基金开放日的约束 , 且基金净值不变更加容易对基金表现作出评价 。
在新老划断方面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了实施日和实施日之后新设立的私募基金按照指引要求执行;实施日前已存续的基金可继续执行当前合同 , 但应按照本指引对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
附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绩报酬相关业务 , 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等法律、法规 , 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的业绩报酬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的业绩表现 ,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比例、计提时点和计提频率等相关条款收取的费用 , 其目的是使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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