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检察院与市森林公安局召开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调研座谈会( 二 )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 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 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 , 必须严格禁止 。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 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 , 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 属于家畜家禽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 , 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 , 并严格执行 。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 , 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 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 移风易俗 ,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 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 , 明确执法责任主体 , 落实执法管理责任 , 加强协调配合 , 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 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 , 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 , 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 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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