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分期还款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是返还借款人?还是抵充本金?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分期还款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 , 是返还借款人?还是抵充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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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 , 是返还借款人?还是抵充本金?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 , 若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36%且为分期还款 , 会导致借款人每一期支付的利息都超出年利率36%的法定利率 。 那超出的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处理方式
可以明确的是 , 在一次性还本付息(非分期还款)的情况下 , 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如何处理 , 在实践中并无异议 。 法条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首先 , 该条款共两句 , 第一句话表明: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的情况下 , 即使“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属无效 。
其次 , 该条款第二句话 , 借款人在依约支付利息之后 , 出借人要将 “超过上限的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 。 ”(引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合同卷3》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9.08.01) 。 故当借款一次性还本付息后 , 出借人应当按借款人的请求 , 将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 返还给借款人 。
但是 , 假设该笔借款约定的是分期还款 , 出借人在收到每一期还款时 , 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 , 都会产生不当得利 。 该“超出的部分” , 用不同的方式处理 , 就会有不同的结果 。
二、分期还款时 , 处理方式的分歧
第一种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 , 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 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
如适用该条款 , 则每一期“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抵充“主债务” , 即抵充借款本金 。 因此 , 导致的结果为:借款本金随每一期还款而逐次减少 。
第二种方式: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如适用该条款 , 则每一期“超出的部分”返还给借款人 , 不产生抵充借款本金的结果 。 因此 , 借款本金不会减少 。
综上 , 可以看出用不同的方式处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 如按照第一种方式还款 , 借款本金逐次递减 , 会导致利息也相应减少 。 进而导致最终还款的本息之和会小于第二种方式 , 故第一种方式对借款人有利 。 如按照第二种方式 , 借款的本金与每一期的利息并不会减少 。 导致最终还款本息之和的总额更高 , 故对出借人有利 。 本文就围绕着这两个法条进行讨论 。
为便于理解 , 笔者设计如下案例模型:甲借款给乙 , 双方约定:本金100元 , 月息4分(年利率48%) , 乙每月还甲4元 , 10个月后还本付息 。 嗣后 , 乙每月依约还款 , 第7个月之后未还款 。 嗣后 , 乙逾期且未还款 。 在第12个月 , 甲将乙起诉至法院 , 要求还本付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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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 依第一种方式计算 , 截止至第12个月 , 乙应当归还甲的本金为93.52元 。 利息为以93.52元为基数 , 按年利率24% , 自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 , 即:93.52×0.02×6=11.22元 。 加上本金93.52元 , 再加上以前6个月支付的24元利息 。 乙共偿还甲借款本息128.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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