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分期还款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是返还借款人?还是抵充本金?( 三 )


2.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 , 按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在(2017)沪01民终12962号中 , 法院认为:“二、陈林、郑明生已还款中超出年利率24%部分利息是否可折抵当期本金 。
首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该条明确规定 , 如果借款人认为借款年利率高于36% , 则可以就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主张返还 , 但并未规定可就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主张返还 , 亦未规定超额利息应折抵本金 。
其次 , 本案约定借款月利率3.3%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陈林、郑明生也一直按该利率向杨芳付息 , 且2014年5月29日陈林出具的《情况说明》中 , 亦再次明确借款本金仍为140万元 , 可见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并无超额付息可折抵本金的约定 。
综上 , 陈林、郑明生关于还款中超过年息24%部分应当冲减借款本金的主张 , 本院不予采纳 。 ”可见 , 法官适用了第二种计算方式 。 并通过借款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 对裁判说理进行了补强 。
另外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 。 当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不当得利时 , 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还是抗辩的形式提出?笔者认为 , 按照文义解释 , 该“请求”应当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更妥 , 如借款人在本诉中未提出 , 可以另案处理 。 否则不能直接判决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第三种计算方式 。 不考虑每次偿还利息的时间点 , 而是将所有实际偿还的利息相加 , 得到“利息之和” 。 然后除以年利率36%的日息 , 从而拟制出实际偿还的利息归还到某一日期(利息之和÷日利率=利息归还天数) 。 并判决次日起借款人继续支付利息 。
在(2019)沪0115民初46490号 , 法院认为:“对于逾期利息的起算点 , 每月10,000元的利息标准超过年利率36% , 被告已支付50,000元 , 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36%计算为支付了八个月零十天的利息 , 于法不悖 。 被告借款时间是2015年12月23日 , 原告主张支付逾期利息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9月4日 , 于法不悖 , 本院予以支持 。 ”
结合本文提出的模型 , 就是法院计算前六个月借款人共偿还24元 , 按年利率36%计算月利息为3元 , 拟制出实际偿还了8个月的利息 。 故借款人应从第九个月开始 , 按年利率24%继续偿还利息 。
(本文有删减)

作者:谢 飞
来源:海坛特哥
编辑:石 慧
【山东高法分期还款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是返还借款人?还是抵充本金?】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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