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分期还款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是返还借款人?还是抵充本金?( 二 )


山东高法分期还款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是返还借款人?还是抵充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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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 依第二种方式计算 , 截止至第12个月 , 乙应当归还甲的本金为100元 。 利息为以100元为基数 , 按年利率24% , 自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 , 即:100×0.02×6=12元 。 加上本金100元 , 再加上乙前6个月的还款24元 , 再减去甲返还给乙的不当得利6元 。 乙共偿还甲借款本息130元 。
可见 , 适用不同的法条 , 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 那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呢?
三、先从法律条文的角度 , 解决如何适用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视为不支付利息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合同法》第十二章名为:借款合同 。 其中只规定了“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但并未明确违反借款利率规定的后果 。
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应当注意到 , 该条第二项规定的“利息” , 并未明确 “利息”的含义 。 我们可以通过缩小解释 , 拆分成“约定的利息”或者“法定利率的利息” , 两个具体概念 。
①解释为“约定的利息” 。 只要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即使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定利率 , 法律也认可乙每月归还的4元抵充“利息” 。 如模型中 , 甲乙约定每月利息4元 。 乙每月支付甲的4元利息 , 并未超过双方约定的范围 , 故法律予以认可 。 无需再将“超出的部分”抵充本金 。 但这样会造成该“利息”突破了法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无效)的规定 。 这样解释 , 显然不合适 。
②解释为“法定利率的利息” 。 即该条第二项规定的“利息” , 只认可年利率36%范围内的利息 。 因此超出的部分则按该条第三项 , 抵充主债务 , 即本金 。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即模型中第二种方式 , 乙有权请求甲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 但该条并未明确分期还款时 , 该如何返还 。
4.按冲突适用规则 , 选择条款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字号文件 , 属于同一效力等级 。 故应当通过“新规定优于旧规定” ,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 , 确定优先级 。
①“新规定优于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施行年份是2009年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施行年份是2015年 。 故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②“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是针对审理合同纠纷制定的司法解释 , 可以适用除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关系 。 该法第二十一条虽然大多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 , 但在其他合同纠纷中也同样能适用 。 如《东湖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与宁波市逸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212民初12251号中写道:“鉴于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21300元 , 该笔费用不足以清偿其所负的全部债务 , 应依法按违约金、租金的顺序予以抵充 。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制定的司法解释 。 犹如《合同法》分则第十二章的借款合同 , 相对总则是特殊规定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较《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亦是特殊规定 。 故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四、通过检索类案裁判 , 探索法院如何适用
1.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 , 抵充借款本金
在(2018)沪0115民初48521号中 , 法院认为:“关于10万元借款 , 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7年5月6日止 , 被告按照月息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了16个月利息8万元 , 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的部分 , 即3.2万元 , 应作为归还借款本金 , 故至2017年5月18日 , 被告尚欠该笔借款的本金为6.8万元 。 ”该案判决主文:“四、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2以6.8万元为本金 , 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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