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四部门:鼓励符合条件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四 )


六、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二十八)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 。 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 , 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 , 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 。 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 , 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 。 强化内地属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 , 协同开展跨境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 。 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 。 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 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 , 及时提示金融风险 , 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 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 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 。 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 , 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 , 提升打击跨境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性 。
(三十)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 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 , 切实负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 。 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 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业组织等单位协作 , 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 加强投资者教育 , 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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