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四部门:鼓励符合条件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三 )


四、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 , 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二十)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 。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 , 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 , 支持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 。 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 , 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
(二十一)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 。 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 。 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 , 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 。
(二十二)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 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 。 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包括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 。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 , 逐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 。 推动跨境征信合作 , 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 , 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 , 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 。
(二十三)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 。 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 , 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 , 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 。 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 , 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 。
(二十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 。 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 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 。 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 , 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 。 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 , 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及个人) , 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 。 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 。 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 。 鼓励更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 , 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 , 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项目 。 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 , 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
(二十五)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 。 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 , 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 , 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 , 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咨询等服务 。 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 , 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 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 , 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 , 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 , 推动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 。 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 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 。
五、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二十六)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 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 , 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 , 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 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 , 便利科技创新行业收入的跨境汇兑 。 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 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 , 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 , 重点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 。
(二十七)大力发展金融科技 。 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 , 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 。 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 , 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 , 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 。 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 , 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 。 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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