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四部门:鼓励符合条件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二 )


(十一)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 , 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 。 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 。
(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 。 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 , 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 , 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 , 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 。
(十三)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 。 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 , 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 , 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 , 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 , 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
(十四)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 , 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 。
(十五)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 。 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 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 , 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 。 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 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 , 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
(十六)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 。 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 , 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 。 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 。 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 , 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
三、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 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十七)扩大银行业开放 。 积极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发展空间 。 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 。 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 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 。 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 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
(十八)扩大证券业开放 。 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 依法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 。 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 。 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 , 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
(十九)扩大保险业开放 。 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 。 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 。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 。 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 , 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总部 。 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 , 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 。 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 , 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 , 实施"等效先认"政策 , 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 , 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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