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四部门:鼓励符合条件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
银发〔2020〕95号
【粤港澳:四部门:鼓励符合条件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 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 , 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 , 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 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 , 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 , 经国务院同意 , 现提出以下意见 。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 围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金融需求 , 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创新 , 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 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 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 , 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 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
(二)坚持合作互利共赢 。 创新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的路径和模式 , 在更高水平上推动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开放 , 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格局 , 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发挥香港金融体系的独特优势 , 支持巩固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补、互助和互动关系 。
(三)坚持市场化导向 。 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 。 深化金融市场改革 , 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 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 , 让市场决定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中的资金流向和流量 。
(四)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 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 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 ,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各项金融开放创新 , 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
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 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五)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 , 下同)审慎经营、合规展业的银行 , 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适用更为便利的措施 , 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 ,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 优化营商环境 。
(六)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 。 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 ,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指珠三角九市银行 , 不含上述银行在港澳开设的分支机构 , 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 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 。
(七)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 。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 简化结汇和支付管理方式 , 完善操作流程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 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 , 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 , 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 。
(八)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 。 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 , 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 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 , 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 。
(九)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 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
(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 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 , 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 , 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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