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北京发布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最高罚200元( 六 )
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 , 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节 夜景照明
第四十四条 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区夜景照明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制定 , 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
第四十五条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 , 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 , 应当按照规定经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 方可实施 。
本市对夜景照明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 , 鼓励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 。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建设方案未经行政许可或者夜景照明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 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 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 , 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 。 违反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七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 , 定时清扫 , 及时保洁 。 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 , 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 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 ,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需要回填的土方 , 应当进行苫盖 。 建设工程竣工后 ,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 。 违反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 , 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 ,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 , 不得乱堆乱放 。 违反规定的 , 责令限期清理 , 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 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 , 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 不得乱堆乱放 。 违反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 。
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 , 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
第五十二条 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 , 应当保持场所整洁 , 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 , 不得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 。 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 , 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 违反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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