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鬼吹灯”争夺战,天下霸唱输在哪儿?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鬼吹灯”争夺战 , 天下霸唱输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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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点烛 , 鬼吹灯 , 勘舆倒斗觅星峰” , 这话出自天下霸唱(原名为张牧野)《鬼吹灯》一书 。 近日 , 网剧《龙岭迷窟》的播出 , 又让《鬼吹灯》大热起来 。
书红是非多 , 多起围绕“鬼吹灯”的著作权及标识的案件纷纷落下帷幕 。 其中 , 最为令人咋舌的是作者天下霸唱竟然被判决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鬼吹灯”标识 。 作品犹如作者“十月怀胎”诞生的 , 但天下霸唱“生娃”后却不得“唤娃名” , 令人唏嘘 。
事件速递:天下霸唱因擅自使用“鬼吹灯”被判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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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案件速递
1.天下霸唱创作《鬼吹灯Ⅰ》[1]的部分章节后 , 被起点中文网的经营者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潜力(下文以“起点中文”代称本案与天下霸唱进行版权交易的主体:玄霆公司) 。
2.二者签订著作财产权转让协议(下称“版权转让”):天下霸唱将《鬼吹灯Ⅰ》《鬼吹灯Ⅱ》[2]的版权全部转让给起点中文 , 获得一笔转让费和分成费 。
3.起点中文受让后对《鬼吹灯Ⅰ Ⅱ》进行大规模、长期的宣传推广 , 极大提高了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知名度 。
4.天下霸唱创作发表了《牧野诡事》 , 授权东阳公司、爱奇艺公司联合制作成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 。 除剧名外 , “鬼吹灯”一词还多次出现于该剧片花等宣传推广中:“《鬼吹灯》金晨被赞是中国版盖尔加朵”、“《鬼吹灯》导演谈角色不一样的鬼吹灯”等用语 。
5.由此 , 天下霸唱等人被状告擅自在网剧片名和片花中使用“鬼吹灯” , 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两审法院均予以支持 , 天下霸唱被判赔110万元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在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的片名和片花中使用“鬼吹灯”名称 , 是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混淆行为?[3]若此侵权行为成立 , 则意味着天下霸唱不享有“鬼吹灯”名称的使用权 , 所以不得擅自授权他人在网剧剧名和片花中使用 。 侵权成立需要满足如下要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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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侵权认定要件
要件1:“鬼吹灯”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一)《鬼吹灯Ⅰ Ⅱ》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需满足: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 [4]结合以下事实 , 《鬼吹灯Ⅰ Ⅱ》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 应无疑义:起点中文长达十年的宣传推广;小说的网络点击和关注度极高、粉丝和评论网贴众多;图书多次出版、销售量名列前茅;改编电影票房收入极高;改编漫画和游戏版本众多 。
(二)“鬼吹灯”是商品“特有”名称
商品“特有”名称需满足下述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
1.积极要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商品名称之“特有性” , 是指该名称非相关商品所通用 。 [5]而且 , 需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 [6]即相关公众通过商品名称可以建立起商品与特定商业来源(生产经营者)的对应关系 。 但是 , 不要求明确知道生产经营者的具体称谓 。 [7]
随着作品知名度和影响不断攀升 , 相关读者通过“鬼吹灯”标识 , 很可能认为该商品即为《鬼吹灯》系列小说或其改编作品 , 由此建立起该商品与《鬼吹灯》系列小说背后生产经营者的对应关系 。 因此 , “鬼吹灯”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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