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鬼吹灯”争夺战,天下霸唱输在哪儿?( 四 )
如果时光倒流 , 天下霸唱在当年签约时 , 假使采用反向授权来保障自己“鬼吹灯”的名称权益 , 则其产生的情况更为特殊(如下图6) , 是将B作品《牧野诡事》授权第三人改编 , 并冠以A名称“鬼吹灯” , 此时反向授权范围可以只包含A作品名称 。 因为作品B《牧野诡事》的版权未转让 , 天下霸唱有授权他人改编的自主权 。 因此 , 若通过反向授权将“鬼吹灯”名称授权天下霸唱使用 , 且天下霸唱可以再授权第三人在作品B前冠以“鬼吹灯”名 , 则可以避免本案纠纷 。 此种情形中 , 网站为了避免作者胡乱“搭便车” , 通常会要求作品A和作品B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 否则胡乱“张冠李戴”可能对作品A的声誉不利 。
本文插图
图6 仅反向授权商品名称的情况(假设)
2.当地位平等时:共有版权和商品名称
当作者以前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作品 , 已经有一定名气和粉丝 , 和网站具备大致平等的谈判地位时 , 无须将版权全部转让给网站 , 反之可以要求和网站共有版权 。 此时不再需要反向授权模式 。
共有版权的法律后果为:任一共有人可以单独行使版权 , 包括未经对方同意可以授权第三人使用 , 但所得收益共享 。 共有的收益 , 还应当包括商品知名后所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权益 。 也就是说 , 从结果上应保证作者和网站应当共有版权和商品名称 , 否则作者也可能因为不具有使商品知名的贡献而丧失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权益 。
如果天下霸唱和网站地位平等并采取此种模式 , 其仍共享《鬼吹灯》版权和“鬼吹灯”名称 , 可以授权他人在改编网剧《牧野诡事》时冠以“鬼吹灯” , 则本案纠纷亦可以避免 。
3.当作者强势时:正向授权
当作者已经成长为明星作家 , 作品声名大躁 , 改编电影网剧等也大受欢迎 , 受到不同平台的约稿 , 处于谈判强势地位 。 此时作者可以保留版权 , 通过“分一杯羹”的方式授权许可给网站(即正向授权) 。 可以约定授权网站使用(部分)版权 , 并约定若因网站的贡献使商品知名后 , 该商品名称权益归作者单独所有或二者共有 。 如果天下霸唱处于强势谈判地位 , 并采取此种模式 , 则本案纠纷不可能发生 。
总而言之 , 天下霸唱之所以失去“鬼吹灯”名称 , 是因为其将版权完全转让给起点中文 , 且作品知名度主要是由起点中文大量宣传造势所致 。 由此使得天下霸唱失去了商品名称“鬼吹灯”的使用权 , 不能擅自授权他人在网剧《牧野诡事》剧名和片花中使用 。 为避免此种情况 , 网文作者们可以根据自身谈判地位由弱至强分别反向授权、共有版权、正向授权的模式 , 保障作者可以使用作品名称并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 。 (黄妃珍实习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1]鬼吹灯Ⅰ共分为四卷:卷一 精绝古城;卷二 龙岭迷窟;卷三 云南虫谷;卷四 昆仑神宫 。
[2]鬼吹灯Ⅱ共分为四卷:卷一 黄皮子坟;卷二 南海归墟;卷三 怒晴湘西;卷四:巫峡棺山 。
[3]《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 , 以下简称新《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 对应旧《竞争法》(2017年)第六条第(一)项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 本案一审裁判时间为2017年 , 判决采用旧《竞争法》中“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说法;而二审裁判时间为2019年 , 判决采用新《竞争法》“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 因为二审为生效判决 , 并且新《竞争法》实际上降低了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门槛 , 新法“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可以包含旧法“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 所以 , 本文统一使用新法的表述 , 将焦点集中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第1条第1款 , 下文简称《不正当竞争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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