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鬼吹灯”争夺战,天下霸唱输在哪儿?( 五 )


[5]参见《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 。
[6]根据《不正当竞争解释》第2条1款
[7]如WIPO所说:“一种标识可以是能够向消费者传达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来自特定商业来源的信息的任何标志、符号或者设计 , 即使并不知道该来源的名称 。 ”参见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 ,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 第716页 。
[8]根据《不正当竞争解释》第5条 。
[9]详细论述 , 参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 。
[10]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
[11]参见郑金晶、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特有”的理解》 。
[1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以下简称《反法》)第6条第1项 。
作者:黄璞虑律师/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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