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鬼吹灯”争夺战,天下霸唱输在哪儿?( 三 )
(2)起点中文对商品知名度的贡献
受让版权后 , 起点中文组织进行“鬼吹灯”同名小说竞赛、授权案外人出版实体书、改编出版漫画、改编成电影网剧和游戏 , 通过长达十年的宣传推广 , 使之成为知名商品 。
所以 , 使《鬼吹灯》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最有力贡献者——起点中文 , 应当成为“鬼吹灯”标识的权利人 。 相比之下 , 天下霸唱首创作品时使用“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 , 其首次使用行为[10]并未使小说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 所以 , 纯粹的在先但不具备知名度的使用行为无法使商品名称归属于为在先使用者 。 [11]
(二)擅自使用的结果: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 引人混淆的 , 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12]
天下霸唱擅自授权他人使用“鬼吹灯之XX”作为网剧名称 , 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是由《鬼吹灯》小说改编而来 。 从作品关联度分析报告来看 , 该网剧与《鬼吹灯》小说在人物、场景、剧情上并不存在相对应的关联 , 缺乏改编关系 。 三被告明知上述情形 , 仍在剧名和片花中冠以“鬼吹灯” , 明显是为攀附《鬼吹灯》的知名度 , 进而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 此种行为侵犯了起点中文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相关权益 ,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综上 , 天下霸唱失去“鬼吹灯”名称 , 是因为其将版权全部转让给起点中文 , 而且《鬼吹灯》小说的作品知名度主要是由起点中文大量宣传提升的 。 尽管版权转让后 , 天下霸唱获得了160万的转让费和影视改编所生报酬的40% , 也不算太惨;不过 , 不得使用“鬼吹灯”名称和不得授权他人使用 , 对作者而言不失为一种遗憾 。 因此 , 如何避免此种遗憾 , 或许才是网文作者们的关注要点 。
如何避免遗憾:给其他网文作者的启示
近日 , 网文作者与平台间的创作合同争议沸沸扬扬 , 在与平台的博弈中 , 大部分作者实属弱势地位 。 但为避免类似于本案 “不得唤娃名”的遗憾 , 我们建议网文作者至少应当保有能够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名称的权利 。 随着作者博弈地位由弱至强 , 我们分别介绍以下三种操作做法 , 可作与平台协商谈判的参考:
1.当作者最弱势时:反向授权
当作者地位最弱时 , 缺乏足够的谈判筹码和网站协商由作者自己保有版权 。 出让版权似乎是不可避免的无奈之举 , 为保障作者未来仍可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名称 , 作者可以选择反向授权模式 , 如图5 。
本文插图
图5 反向授权模式
在反向授权的情况下 , 作者先将版权转让给网文网站 , 并约定转让条件为:网站应将商品名称和版权反向授权许可作者使用 , 且作者可以再授权第三人使用(如授权电影公司将作品改编成电影) 。 因为此时作者最弱势 , 可以增加附属条款促使协商成功:
(1)可以约定网站仅将部分版权反向授权作者 , 并且限制使用范围为作者有特别需求的领域 。 如作者对另行授权他人改编电影有需求和规划 , 可以限制使用范围为改编电影;还可以约定避免竞争条款 , 如作者授权他人改编电影的排期应避让网站授权他人改编的电影排期 。
(2)可以约定作者再授权第三人所得收益与网站共享 。
(3)作者可以通过降低版权转让费来促使反向授权条款的谈成 。
以上条款合并使用时 , 网站愿意反向授权的成功率越高 。
应注意(如图5) , 反向授权范围应同时包含A作品的商品名称和版权(版权必不可少) 。 以作者再授权电影公司改编电影为例 , 若反向授权仅包含商品名称 , 作者因缺乏版权而无法再授权他人进行改编 。 此时 , 作者虽可再授权电影公司使用商品名称 , 但从商业角度此种授权无实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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