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一万八,法律真的有这种规定吗?法律的规定: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一万八 , 法律真的有这种规定吗?
事情的经过:
扬州某公司的职工李某和王某 , 因为要逼迫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 拒绝单位安排的加班 , 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完成任务 , 损失12万元 。 单位将两名职工起诉到法院 , 法院判决“这两名职工赔偿单位1.8万元” 。
这个事情 , 法律真的有这种规定吗?
法律的规定: (一)《劳动法》中确实有加班的规定 , 规定了加班应当履行的程序: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这一条规定上讲 , 肯定是要尊重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 。 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 而且所有加班必须要建立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 如果劳动者说不舒服 , 难道还要提供医院证明?这样就成了倒举证 , 不合理 。 所以 , 应该劳动者有主动权 。 例外情况有以下几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 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 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 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 , 所承担的产品检验工作也不符合上述规定 , 理论上不适用以上强制加班的规定 。 如果仔细考虑 ,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影响生产”算是靠边 。 但是 , 前面的三项前提是发生故障 , 后面的说法是必须及时抢修 。 所以 , 在没有更明确的司法解释前 , 以上情形不符合 。
(二)《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实施 , 根据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关于加班是这么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 ,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 , 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或者安排劳动者加班 , 肯定是要按照劳动法第41条规定执行 。
特殊情况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 ,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 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 , 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 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 , 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 , 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仅仅比劳动法多了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 。 这次 , 第四项算是有些靠谱 , 但是仅限于国防紧急任务、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 虽然产品发货属于紧急任务 , 但是只要不属于农副产品就没有事情 。 如果有更详细的司法解释 , 还是要依据规定的 。
(三)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 ,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 , 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 , 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 协商后 , 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 劳动者有权拒绝 。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 , 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这个文件规定 , 一样是要求必须协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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