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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告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4478240元 , 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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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是主犯 。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 是犯罪集团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是从犯 。
对于从犯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 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 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 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应当予以没收 。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 一律上缴国库 , 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 可以减轻处罚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 为一千元 。 但是 ,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 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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