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用“地沟油”熬底料,四川一“网红”火锅店店主被判刑并赔400万

四川人说:没的啥子坏心情是一顿火锅解决不了的!可是 , 使用“地沟油”的火锅 , 你还能笑着吃下去吗?
4月22日下午
针对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
使用废弃油脂(俗称“地沟油”)熬制火锅底料
并销售给广大消费者的行为
犍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
“网红”火锅店竟回收“地沟油”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开业以来 , 生意兴隆 , 食客盈门 , 成为人气爆棚的“网红”火锅店 。 然而 , 为了攫取爆利 , 业主雷某指使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客人食用后的“地沟油” , 加工后销售给客人食用 。
2019年1月 , 该店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 , 当场捣毁制作“地沟油”的窝点 , 现场收缴大量含“地沟油”的火锅底料 , 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
经审查 ,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 , 该店生产、销售含有“地沟油”锅底总计14142 锅, 销售金额为447824 元, 超过万人 的消费者食用 ,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雷某、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 , 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 , 生产销售金额达46.2542万元, 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 ,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 是主犯 ,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 是从犯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
被告人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可以从轻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之规定 , 应当对被告人宣告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应当予以没收 。
此外 , 雷某在经营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期间 , 指使他人在清油红锅 , 清油鸳鸯锅火锅中添加废弃油脂予以销售 ,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支持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4478240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 刑三 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四、扣押在案违禁品 , 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雷某、李某甲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 被告人李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 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被告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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