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婚姻律师团』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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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由来
在执行实务中 , 假如执行依据确定相应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 在执行阶段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 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 , 比如有房屋、车辆、存款等 。 在这种情况下 , 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在执行实务中 , 有如下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 , 能不能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 进而直接执行其名下财产?
第二 , 如果不能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 能否在不追加的前提下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第三 , 是否必须“先析产再执行”?
第四 , 如果被执行人配偶认为相应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应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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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问题的简要分析
(一)执行依据仅确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 , 法院在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
在以往执行实务中 , 对于执行机构在执行阶段能否审查确定债务性质、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 , 地方法院做法各异 , 最高人民法院不同部门、同一部门前后观点也不尽相同 。 例如 , 以往在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均允许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
但随着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48号(以下简称“《夫妻债务通知》”)的实施 , 该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明确 ,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 , “未经审判程序 , 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 ”
根据该通知规定的精神 , 在有的案件中 , 执行依据仅确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 , 未明确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 基于审、执分离原则 , 执行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相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 只能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执行 ,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 , 执行法院应不予支持 。
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相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需要另行通过其他程序确定(比如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 , 否则有违“审执分离”原则 。 申请执行人另行取得执行依据后 ,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院可以并案执行 。
如果判决已经判明相应债务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 , 应当作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执行 , 自无需多言 。
一言以蔽之 , 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就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 就是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 , 执行过程中 , 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 但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 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 而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被执行人 , 并没有在上述规定中予以体现 。
因此 ,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 , 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相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在执行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
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 债权人如认为相应债务是共同债务 , 应在诉讼阶段即将被执行人配偶同时列为被告 , 诉请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 , 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
本文插图
二、在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下 ,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 , 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 ,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 。
1、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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