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婚姻律师团』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六 )


加之梅林、徐红胜和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未就案涉房产分割达成一致 , 在此情况下 , 梅林主张“先析产再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 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的共有权益并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 同时 , 在对梅林、徐红胜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执行时 , 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徐红胜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 , 不得损害梅林的财产份额 。
特别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 , 针对同一问题 , 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裁判观点 , 相应风险请谨慎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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