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婚姻律师团』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三 )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以及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情形 , 在不存在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 , 应直接适用第一款 , 法院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并进行处置 。
对此 , 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如果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 并经债权人认可的 ,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
第二 ,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第三 , 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处置时 , 只能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处置 , 不得损害被执行人配偶享有的份额 , 除被执行人配偶同意外 , 执行份额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
第四、在实务中 , 如果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足以清偿相应债务时 , 法院一般原则上会优先处置被执行人个人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
本文插图
3、如被执行人配偶认为相应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 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 。
当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 , 应当赋予被执行人配偶申请救济的权利 。 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如果被执行人配偶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被执行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
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执行过程中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 ,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王幼柏婚姻律师团』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备注:通过析产诉讼还是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 , 其实殊途同归 , 当被执行人配偶对实体权利有异议时 , 都需要通过一个实体审理程序解决 。
情形2: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 , 但认为执行法院不得对相应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提出异议的 , 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执行异议 , 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 。
附:《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 , 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三)江苏高院的规定
对上述问题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对此进行了规定 , 虽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江苏省 , 但其操作性比较强 , 对其他省份也有参照意义 。
该解答第四条规定 , 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 , 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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