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婚姻律师团』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二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 ”
根据上述规定 , 执行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 但应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 。 因此 , 即便不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 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 ,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对此 , 在实务中 , 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 , 由于被执行人的配偶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 , 在执行过程中 , 执行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查询、查封、扣押和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之财产;
第二、申请执行人如认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 , 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第三 , 因被执行人配偶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 , 因此 , 即便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 , 执行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前 , 也应当对是否系被执行人之配偶、取得财产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 是否采取查封等措施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不采取相应措施 , 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
第四 , 执行法院如果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应当向被执行人配偶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
另外 , 根据依据《婚姻法》的规定 , 我们可以将夫妻间的财产分为三类:分别属于夫妻各自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 , 相关规定详见《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
根据相关规定 , 夫妻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 ,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 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 。 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 , 即便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 另一方虽然未登记成所有权人 , 但其也是财产的共有人 , 这是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决定的 。
2、析产诉讼与执行的关系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 并经债权人认可的 ,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 ”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
对此 , 有观点认为 ,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 , 如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在未进行析产前 , 执行法院无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
本文插图
根据上述规定 , 如果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但实务中 , 如果共有人未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债权人不同意、共有人也未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未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 在这种情况下 , 是否必须“先析产再执行”呢?
从最高院的相关判例来看(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民事裁定书) ,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系赋予了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 , 但该权利并非法定义务 , 执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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