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故意杀人罪连续减刑9次,即便合法,但合理吗?( 四 )


如何规范减刑制度
这也就引出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 , 如何更为有效的监督规范减刑制度的适用 。 想必很多人从郭莫事件中首先想到的是做出减刑裁定的法官是不是徇私了 , 但很可能我们把焦点放错了地方 。 “监狱提请程序规定”以及“减刑假释程序规定”虽然规定了减刑需要开庭审理 , 然而实际上 , 法院大多进行书面审理 , 大多根据行刑机关提交的材料以及请求的减刑刑期来做出裁定 , 除了重大立功申请减刑、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等情况必须开庭审理之外 , 在集中性的收到行刑机关大量的同质化的证明材料基本相似申请刑期都基本相似的减刑申请时 , 法院很难也没什么太大的动力进行一个非常全面的实质审查 , 毕竟减刑跟判刑不同 , 它是一个给服刑人员减轻刑罚的行为 。
#减刑#故意杀人罪连续减刑9次,即便合法,但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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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因在狱中服刑期间表现较好 , 以4次表扬换来减刑8个月
而对于行刑机关进行监督还有检察机关这一方重要角色存在 , 尤其是驻监检察官 。 然而“监狱检察办法”仅仅对禁闭等惩罚性的事项进行了监督规定 , 反而对减刑并未涉及 。 驻监检察机关也就自然将自己的工作中心围绕在了是否存在冤假错案这样的事关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事项上了 。 再加上当不进行巡回检察 , 而采取驻监检察的情况下 , 又容易形成“熟人效应” , 检查监督的效果就更为有限了 。
因此 , 此类事件中最主要的问题节点也就呼之欲出了 , 不当减刑很大可能出在了行刑机关这里 。 对于服刑人员的考察管理是他们 , 评分评奖也是他们 , 材料准备是他们 , 提请减刑还是他们 。 即便“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对分数组成以及总分进行了很详细很客观的标准 , 但对于如何获得分数 , 却仍然是“遵守监规纪律 , 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 , 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这样十分口号性的笼统的规定 , 除了发明创造、发表文章等等涉及立功的原因比较容易客观化之外 , 涉及表扬的事项给了行刑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和决定权 。
而与之相呼应 , 对于服刑人员究竟应该获得多少个表扬才能申请减刑以及每一个表扬对应的可减刑期究竟是多少 , 如前文所说 , 各地行刑机关又有着完全不一样的理解 , 甚至于还创设更多的表扬形态 , 并赋予他们不同的效力等级 。
从郭某的减刑裁定中我们就可以看出 , 其所在的监狱将监狱嘉奖奖励进行了折算 , 折算成三个表扬 , 并在累计之后以四个表扬的形式进行了减刑申请 , 这跟中国足协原副主席杨一民一样 , 其也是表扬四次减刑了8个月 。 可能当事人可以通过当面咨询等形式获得这样的信息 ,, 但公众却很难从公开渠道查询到监狱行刑机关究竟有没有这个减刑认定细则 , 以及这个细则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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