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故意杀人罪连续减刑9次,即便合法,但合理吗?( 三 )


2008年9月20日 ,间隔1年2个月 , 减刑10个月;
2009年11月20日 , 间隔1年2个月 , 减刑10个月;
2011年1月20日 ,间隔1年2个月 , 减刑11个月;
2012年3月20日 ,间隔1年2个月 , 减刑11个月;
2013年4月26日 ,间隔1年1个月 , 减刑11个月;
2014年7月17日 ,间隔1年2个月 , 减刑12个月;
2015年10月29日 , 间隔1年3个月 , 减刑12个月;
2018年11月21日 , 间隔3年0个月 , 减刑6个月 。
在这个减刑的跨度内 , 有3个减刑规定成为减刑的标准 , 分别是97年、12年(7月)、17年三个最高院减刑假释相关规定 , 因此 , 2012年之前的5次适用97年规定 , 2013年到2015年的3次适用12年的规定 , 18年的最后一次适用17年的规定 , 我们分别对照来看 , 每次减刑是否合法合规 。
根据97年规定(第6条) , 无期徒刑服刑满2年后 , 有悔改表现(表扬)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郭某第一次从无期减为有期 , 服刑2年4个月 , 减为19年 。
而根据97年规定(第2条、第3条) , 有期徒刑确有悔改或有立功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 , 十年以上有期的不超过2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 , 或者有重大立功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 , 十年以上有期的不超过3年 。 两次减刑一般间隔1年以上 , 单次减刑2-3年的 , 间隔不得少于2年 。 郭某减刑均不超过1年 , 间隔均大于1年 。
根据12年规定(第5条、第6条) , 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扬)或有立功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 , 重大立功的不超过2年 , 两次减刑间隔不低于1年 。 郭某减刑均不超过1年 , 间隔均大于1年 。
根据17年规定(第6条) ,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 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 , 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 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个月 。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 郭某减刑不超过9个月 , 间隔大于1年6个月 。
因此 , 仅从法律法规的准用上来说 , 这9次减刑都没有问题 。 但中间那7次减刑 , 基本相当的间隔时长、基本相当的减刑幅度 , 这种擦着法律要求下限的规律性减刑行为仍然给民众一种很强烈的不合理的心理暗示 。 那些通过违法操作的“低智商”徇私行为的相关公职人员估计早就已经被淘汰出公务员队伍了 , 换言之 , 民众最担心的 , 反而是那种在合法的尺度内进行的“高智商”徇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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