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又一项新规!北京5月1日实施!关系每家每户!

一直以来 , 物业管理存在不少“老大难”问题 。
外墙脱落谁的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 , 谁来救急?
突发事件期间 , 物业管理服务边界和责任义务如何界定?
#物业管理#又一项新规!北京5月1日实施!关系每家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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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 ,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并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 。
《条例》最大亮点:“
首次提出可组建过渡性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来临时补位 , 这一首创将有利于解决当前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 。

《条例》对突发事件期间物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老旧小区物业失管与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成立率低等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
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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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 , 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 , 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 。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 , 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 ,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 , 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 ,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建设单位承担 , 服务合同最长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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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 ,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 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 , 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 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期限届满前三个月 , 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 。
期限届满 , 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 , 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 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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